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招商引资政策三十条的通知》(乐府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助推马边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合范围
(一)工商注册和税收全解缴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投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生态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项目落户。
享受本政策的投资项目,需同时符合前述两条的规定。
二、土地支持政策
(三)土地出让支持。在工业项目不低于实际各项土地成本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土地出让金缴纳支持。对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选择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选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余款一年内缴清,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五)供地方式支持。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鼓励工业项目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租金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其它服务业经营性用房,租用政府类资产用房、扶贫车间的,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免收3年租金。
鼓励新建农产品标准化加工厂,对配套建设4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场所和清洁化、连续化的生产设备,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企业,经农业和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定额补助,按照生产场所面积每400平方米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财政支持政策
(七)并购投资补助。对并购重组本县企业的县外企业,当年对本县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正常运营且产生税收的,按其当年对本县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投资补贴。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的,正常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贴息补助。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按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政府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连续补贴三年,第一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第二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第三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经济贡献补助。针对新注册到我县区域内的总部经济类、大宗贸易交易平台、货运平台等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马边区域,对企业的奖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十一)旅游业补助。对投资我县境内景区经评定达到5A、4A、3A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县境内星级酒店建设经评定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酒店,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物流补贴。对项目实行物流补贴,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年度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三)财政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将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十四)规费支持。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保障支持政策
(十五)高层次人才激励。对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5年内按个人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个人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名。
(十六)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项目供水、供电管线主接口等由县政府统一接通到企业用地红线外。
(十七)用工保障。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政策执行
(十八)对引进的省、市、县重点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
(十九)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县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等关系迁离马边县境;违反承诺的,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动自始予以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我县,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