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来源:裕安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6-19 10:00:57 阅读量: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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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商引资入驻我区并符合本规定奖补条件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引进入驻高新区(含平桥园)独立供地 30亩以上(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或并购重组的情形除外)的工业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6000 万元,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或达产后的年纳税额不低于 10 万元/亩;

(二)新引进入驻高新区外重点乡镇工业板块独立供地 20 亩以上(利用闲置土地资源或并购重组的情形除外)的工业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或达产后的年纳税额不低于 5 万元/亩;

(三)新引进入驻高新区两园一中心或租赁区内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每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 5000 元、年纳税额不低于 30 万元;

(四)并购重组或经过技术改造升级达到以上入驻标准的工业项目。

对于新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的现代物流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 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

(二)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应为年纳税总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三)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项目,应为世界 100 强或国内 50强企业,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四)高端或规模康养项目,应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的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养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新建 300 张床位以上;单个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五)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项目,应为投资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整体经营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六)新引进的文体项目,应为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七)新引进的旅游项目,应为投资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住宅类房地产投资),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八)新引进的酒店综合体项目,应为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

(九)新引进的金融业服务项目,应为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或省市级分支机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包括: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补助与奖励

(一)依法取得独立供地的工业项目,可在项目用地成交并缴齐土地出让金后,给予所缴出让金 4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在约定时间建成投产的,给予所缴出让金 20%的资金奖励;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2 年内被认定为规上企业的,给予所缴出让金 10%的资金奖励;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所缴出让金 10%的资金奖励。

(二)工业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 5%的投资补助。

(三)工业项目新建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 A级 GMP 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1000 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500 元。享受洁净厂房装修补助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本条第(二)项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四)高端或规模康养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 5%给予补助。

(五)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 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 3%给予补助。

(七)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 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与奖励,应符合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方可申报兑现。本规定有特别约束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

第七条 财税贡献奖励

(一)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的工业项目,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连续 5 年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算。

(二)单个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的 7%给予补助,且以其技改完成时的上一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50%连续 3 年给予奖励;技改完成后达到本规定第三条所述工业项目入驻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但是本项已兑现的奖励和以往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部分,不重复兑现。

(三)并购重组工业项目,实际交易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拍卖或收购底价 10%的补助;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受原产权人欠税等政策性因素的制约,权属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足额缴纳后,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等额奖励给实际缴纳人。并购重组工业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工业项目入驻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但是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述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再兑现。

(四)总部经济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连续 5 年奖励,以约定经营之日起算。年纳税总额不足 1000 万元的,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5%作为奖励依据;年纳税总额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 500 万元,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增量部分奖励比例增加 5%,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95%。项目 5 年期满后的年纳税额持续增加的,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五)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连续 5 年给予奖励。

(六)文化旅游、大型商业、酒店综合体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 3 年奖励给企业。

(七)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总部或省市级分支机构,购置我区境内办公用房缴纳的税收,按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给予等额奖励;自约定经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连续 5 年给予奖励。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自约定经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50%,连续 5 年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财税贡献奖励,应符合本规定第一章的条件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本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按年度统计,次年申报兑现。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实际需求,区城投公司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 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入驻,区政府每年预算安排 1 亿元产业引导资金,对投资额 2 亿元以上、投资强度 300 万元/亩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扶持,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扶持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可租赁或出售,承租企业不得转租。

(一)租赁扶持政策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达 15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第一年全额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 50%租金补助;年实缴税收达 300 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前两年全额租金补助、第三年 50%租金补助;年实缴税收达 500 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3 年全额租金补助,但是租金每平方米单价最高不超过 12 元/月。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 3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另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政策。租金补助按年度统计,当年先交,次年申报兑现。

(二)购买扶持政策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 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并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政策。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工业项目入驻标准的,按照新引进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重复兑现。

(三)新建扶持政策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经依法审批、园区审核后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2。超出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建设的厂房,给予超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 150 元;入驻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条第(一)(二)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鼓励新引进项目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150 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200元。

第十一条 扶优壮强奖励支持生态环保科技、装备制(智)造与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与大数据、食品医药、轻工纺织等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裕政办[2018]2 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特定待遇对于区内工业企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符合六发[2021]14 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政策给予特定待遇。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与其在区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区内企业签订 2 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连续超过 6 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主板上市成功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0 万元。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创板等板块挂牌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5 万元;对该类企业成功进行股改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15 万元。上市公司从注册地迁至本区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上市民营企业成功实施增发和配股再融资的,按实际用于本地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奖补对上年度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2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年度增资达到 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落户我区的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占注册资本 10%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支持区财政设立额度 1000 万元的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凡企业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涉及的出口退税项目,自企业正式申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池临时垫付申报的退税款,该垫付款不计利息。企业于收到该退税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资金池,若逾期未归还的,按年化利率 7.8%计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

第十七条 企业高管奖励

(一)世界和中国 500 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重大项目,按协议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限定人员名单)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连续 5 年给予奖励。

(二)每年达到协议约定发展目标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高级管理人员(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100%,连续 5 年给予奖励。上述人员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享受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政策扶持对拟入驻我区的世界和中国 500 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头部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与牵动性强、科技含量高、投资和税收贡献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项目供地、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厂房代建、财税贡献奖励、股权投资、产业引导资金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九条 帮办推进机制新引进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区级领导牵头,引资单位、属地和区直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共同组成的包保帮办专班,实行“一个项目、一套专班、责任到人、帮办到底”的推进机制,全程服务企业落地投产前的各项事务。

第二十条资产价值认定本规定所述固定资产投资与新购设备补助金额,由区审计局审核认定。企业应提供审核所需的投资协议、设备采购协议与发票、产品说明书、设备专利技术证书及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区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招商引资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区审计局审核认定符合固定资产补助条件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不超过设备价值 50%的资金借贷担保,企业以该设备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社会引资人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按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并形成税收的工业项目社会引资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容错免责机制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述币种,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优惠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叠加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适用本规定,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入驻两园一中心的项目,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不受此限。本规定施行前签约的项目,仍适用原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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