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白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16 11:10:41 阅读量: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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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突出招大引强,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白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朗注册并与白朗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政策总部企业是指在县内新成立或从县外迁入,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独立纳税,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的企业。

(一)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的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全国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全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全国总部。

(二)在县外有2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年度实现全口径经济贡献6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功能型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总部及其投资控股(参股)的子(分)公司。

5.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6.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西藏自治区 100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

(三)有3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来源于县外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的20%以上并在白朗县汇总纳统的企业。

1.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入县三年内在我县新注册或从县外新迁入的旗下控股子(分)公司不少于 3 家,且年度合计实现全口径经济贡献 8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企业总部,可享受本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奖励。

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实现全口径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类企业总部、制造业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业企业总部。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年度实现全口径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本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县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按照其年度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县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按照其高级管理人才个人年度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县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 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或建房合同价格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三章 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从事我县重点产业的企业,入县三年内年度实现全口径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从事我县重点产业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才按照其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从事我县重点产业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购房或建房合同价格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从事我县设施农业的企业,新建设施大棚饱和生产经营满一年后,实际生产面积达500亩(含)至999亩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亩;达10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企业贷款新建设施大棚的,从饱和生产经营开始,种植面积达300亩(含)至499亩以上给予20%的贷款贴息,达500亩(含)至999亩以上给予30%的贷款贴息,达1000亩(含)以上给予50%的贷款贴息,期限为5年。从事果蔬深加工的,自筹资金完成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厂房、生产设备)投资额并在次年达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经权威部门认定,自主建立完整的质量追溯体系、认证为两品一标的市场经营主体,按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条款不受企业形成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三条 对从事产地批发经营企业,在白朗县内建设现代化生鲜批发市场、冷链仓储、保鲜设施场地,用地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地价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评估,最终出让价以评估价为准;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年度批发销售果蔬5000吨以上、青稞1万吨、销售牛羊肉2000吨,该年度分别享受5万元奖励。此条款不受企业形成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四条 对发展电子商务销售白朗农特产品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按照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第四章 促进优质企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本政策优质企业,是指在白朗县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独立纳税,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100万元至30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分别为:35%、40%、45%、50%,一年一兑现,连续扶持三个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连续三年增幅达10%以上,另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对当地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现有招商引资企业连续三年为当地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出部分按本条内容享受一次性扶持,当年年底兑现。

第十七条 以统计局入统系统为准,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每入统500万元奖励资金2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优质企业,自筹资金新建厂房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建设发展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经协商可由白朗县国有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厂房免租,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厂房免租期限为5年。

第十九条 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出让手续。企业(不含国有全资企业)流转土地(不含村集体免费提供)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从饱和投产运营期开始给予每亩20%的土地流转费用补贴,补贴期限5年。

第二十条 对在企业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企业对招用的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吸纳奖励;企业吸纳西藏户籍、法定劳动年龄的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企业高层次人才落实人才政策,帮助其享受更多的政治待遇、绿色通道等,积极协调解决落户、教育、入伍等服务事项。

第五章 鼓励社会化招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不含公职人员)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2(含)亿元至0.5亿元、0.5亿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引荐人,根据企业落地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统计系统数据为准)给予项目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5‰、2‰、2.5‰。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引进符合本政策第二章至第四章的企业,且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5%给予项目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8%给予项目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奖励。对依法经营且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社会化招商主体,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和优质企业聚集开展招商引资并达到约定要求的,按其引进企业实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奖励三个完整年度,一年一兑现。

第六章 提供全程代办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坚持“处处都是投资环境、各个部门都是招商部门、人人都是招商人员”的理念,实行“全程代办•专班服务”工作机制,由县委书记、县长总负责,重点招商项目指定1名县级领导任专班组长,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全面提升项目推进效率。投资亿元以上、产值亿元以上、用工百人以上的项目专班组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由白朗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企业洽谈合作事宜,洽谈充分后提交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组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事宜;由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代办项目落地手续,调度项目推进情况,负责解决企业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负责招商引资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运营期按行业归口划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解决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事项;由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政策的审核兑现;涉及行业口资金项目,由各行业部门负责全程监管。具体责任分工按照《白朗县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专班服务”工作方案》执行。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原则上参照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县域内现有企业达到相关标准的参照执行。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基建类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并确保一年内开工建设,三年内建设完成并投产。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予以返还,企业在三年内未建设完成并投产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企业超过协议约定建设时限两年(含)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超过四年(含)以上仍未建设完成并投产的,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土地。

第二十七条 租赁办公用房补助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或改变用途的,退回所得补贴。

第二十八条 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内未达到标准的,三年后不再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九条 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与财政局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企业接受奖励和补贴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出白朗,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不得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县的纳税数额。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全额退回。

第三十条 企业须每月20日前将上一月企业用工、项目支出凭证、信息简报等及时、如实提供至属地乡镇,积极配合完成统计工作。如出现漏报、虚报、迟报现象,不得享受固定资产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度内未及时缴清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土地流转费、产业分红等,未全面清理“双拖欠”、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等问题,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一律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所有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有重叠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白朗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原《白朗县促进高原有机果蔬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白政发〔2017〕58号)与本政策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原《白朗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白政发〔2016〕216号)、《白朗县社会化招商奖励暂行办法》(白政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来源:白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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