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霍山县投资创业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09 12:10:07 阅读量: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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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及周边县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招商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二)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

(三)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酒店、商超、物流、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新设立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银行、担保、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服务业项目;

(五)在霍山境内注册公司,年销售霍山地产品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电子商务项目;

(六)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七)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霍山设立或共建分校(院)、产学研基地以及省级认定的人才团队、新型研发机构等招才引智类项目;

(八)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补助扶持。

(一)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按“标准地”要求执行)的工业项目(不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享受不同的补助政策,按超额累进法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5%、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按10%、固定资产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补助。

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中药、毛竹等产业项目,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享受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毛竹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各类财政专项扶持政策后,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二)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土地成本及非自持商业)的3%给予补助。

(三)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包括项目土地成本及非自持商业)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新引进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五)新引进现代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分别给予3000元/张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每年再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2400元-7200元/人的运营补贴。

(七)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的服务费、推广运营费、年度出口额以及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按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和扶持。

以上补助在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运营后,一次性或分批兑现,若非投资方原因导致项目延迟的,以上补助时限可顺延。固定资产补助范围不包括土地成本及旧设备,新设备以购置发票、购销合同并经评估审计认定为准。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挂牌起始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工业基准地价,项目用地成交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等情况,在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或“标准地”出让条件约定的,可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财政按不超过土地价款总额80%的资金标准分三次给予扶持。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项目,其土地出让金超出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150%部分,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三)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用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养老机构项目,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建成验收后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四)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用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地规模50亩左右,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1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交易)市场,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第五条 标准化厂房扶持。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1、单层厂房基本租金为7元/平方•月,当入驻企业年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200元/平方、250元/平方、300元/平方、350元/平方及以上,租金分别按照7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3元/平方•月、2元/平方•月、0元/平方•月计算。年缴纳税收低于100元/平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入驻标准化厂房。

2、二、三、四层厂房基本租金标准分别为6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4元/平方•月,租金扶持政策比照单层厂房比例执行。

3、租金按年度以基本标准缴纳,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先缴纳后扶持。

4、已签订租赁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租赁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鼓励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等方式购买县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县政府鼓励金融部门为其提供厂房贷服务。未经县经济开发区同意,企业不得私自转租出售。

第六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扶持。

鼓励企业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第七条 工业地产项目扶持。

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标准化厂房,对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的15%给予投资主体资金补助,实行分段支付:厂房结构封顶后支付50%,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50%。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租赁和分割办证出售,入驻的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通过。

第八条 财政贡献扶持。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扶持给企业。对外来企业并购、重组、盘活僵尸企业、破产企业,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财政贡献、固定资产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体、康养、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3年扶持给企业。新引进设计院、咨询机构等服务业项目,按上述标准比照执行。

(三)对于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按一定比例连续5年扶持企业,具体标准、兑现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以上各项财政贡献扶持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产业基金支持。

县政府设立产业基金,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基金扶持、投资参股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基金回报和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拥有国家级科技奖项的项目,可根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缴纳厂房预算造价的20%作为保证金,由县经济开发区代建厂房,在项目入驻投产5年内,项目投资方可按建设成本回购,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鼓励“飞地招商”和有偿中介招商。乡镇“飞地招商”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实现的税收归引资乡镇;委托招商项目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县经济开发区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厂房招商面积支付招商费用。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5年内年缴税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一般工业项目,县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要求、厂房面积提供基本装修。对项目需要洁净车间装修,经认定符合万级、千级、百级装修等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1000元/平方、2000元/平方的装修补贴(含省市奖补政策),装修补贴支付节点为:装修主材进场后支付30%,装修工程完工后支付30%,装修完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静态检测合格报告后支付剩余的40%。企业搬迁后,其装修资产无偿移交给标准化厂房投资方。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的客商,投资额达到1亿元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可授予其“霍山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社会保险、员工户口迁移、购物置业、子女就学等,收费标准一律等同于当地企业和居民,并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人才扶持。

具体按照霍山县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和加强人才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上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新引进本政策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投资规模及财政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八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或协议约定,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等投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亿元的景区开发、休闲度假、民宿等旅游项目,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土地价格、财政贡献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霍政〔2017〕91号)同时废止。发布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间,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来源:霍山县投资创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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