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的若干政策

来源: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9 12:00:13 阅读量: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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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服务环境,促进我县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在涡投资兴业,依据《安徽省关于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涡阳县大项目招商引资导则》,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涡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若干政策如下: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5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投基金),依据政策规定,并按照项目协议“双向约定”内容对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条 重点扶持光机电、绿色装配式建筑、现代中药和绿色食品、循环高新科技等主导产业,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相关产业项目。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范围内,有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建设装修、设备采购安装、水电气等生产设备配套设施)1亿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可单独选址供地。落地到县经济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落地到专业集群镇的,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6万元/年。

第四条 单独选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1.5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2万元的产业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3万元的产业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第五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新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4000万元(不含)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1年厂房租金的等额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5000万元(不含)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2年厂房租金的等额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3年厂房租金的等额资金扶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多层(3层及以上)标准化厂房。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主产业化项目招商入驻、实际使用率达70%以上的,按厂房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新进工业项目,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按其“双向约定”的内容,及项目投产后前3年在涡阳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约定数额,以固定资产投资“借转补”方式,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15%比例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新进工业项目,12个月内建成投产且不享受第七条扶持政策的(“借转补”资金扶持),项目投产后在涡阳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3年100%、第4-5年50%的等额资金扶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生产技术改造。技改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经审批备案、主管部门签订双向约束协议的技改项目,技改完成经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总额5%-15%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条 新上技改项目投产后,对其第1-3年所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的增量部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技改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确需扩大产能用地的给予用地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采购使用我县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进出口增量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增量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对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且进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生产性企业按每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建设。县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当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优势高校院所合作,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第十七条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其他科技创新项目,按照《涡阳县双创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涡办〔2017〕4号)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投资者及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在涡阳企业入职之日起前2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等额资金扶持,并提供保障性住房;其子女在县内入学的,可自主择校就读。特殊人才引进,按照《中共涡阳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涡〔2017〕27号)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员工培训,对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人员,按照《2017年涡阳县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办法》(涡人社发〔2017〕24号)相关政策规定,以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第二十条 加强金融支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血液”功能,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引进PE、VC基金公司,全力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新进项目可以母公司担保或固定资产抵押,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融资担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给予续贷过桥资金、“政银担”“税融通”等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涡阳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涡政办〔2016〕36号)相关规定,可区别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建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扶持。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新进工业项目,办理前期手续(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可从涡阳县中介机构项目服务库中自行选择。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前期费用等额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建工业项目,为其及时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按照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通给水、排水、污水、供电、通讯、交通、供气、土地平整)的标准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界。项目建成投产后,鼓励使用大工业“直供电”“直供气”等降成本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总量大、牵动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省、市、县重大新建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等措施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根据《涡阳县大项目招商引资导则》(涡政办〔2017〕3号)规定,引进的农业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具体扶持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推行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相关部门审批职能,实行:统一标准、规范流程、上下一致、并联审批的工作体系,全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领导包保、专人负责,全程为其代办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八条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在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资质许可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涡阳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涡政〔2013〕7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局等部门解释。

(除特指币种,本政策中币种均为人民币)

来源: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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