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来源: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8 11:00:16 阅读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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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打造我县产业发展新高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禄劝县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在我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指标纳入我县统计的招商引资企业(属地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支持领域。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改造)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康养、建材和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等领域。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和房地产、矿产资源开采精深加工、水资源开发及发电、加油站、娱乐业等项目及采取PPP、BOT、EPC和F+EPC等融资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四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财政奖补政策。企业县本级年度税收达100万元以上,超出100万元部分,自实际缴税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按超出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超出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外资奖励政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其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重大项目奖励政策。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自开工之日起连续24个月内累计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可按其24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扣减土地款项后的投资额为基数计算,技改项目除外)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上述企业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在禄劝登记注册,并在禄劝纳税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首次在禄劝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属子公司按完成投资额的0.5‰、分公司按0.4‰给予一次性奖励,子公司、分公司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2个月后企业自行申请奖励。

第八条 标准化厂房补助政策。对新引入企业在禄劝注册登记,并在禄劝纳税的,其在禄劝租用工业园区厂房作为自用生产、加工场地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享受注册年度起3年的租金补助政策,其中第1年享受免租待遇。租赁满5年的,符合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对所承租厂房有优先购买权。

(一)租金标准:一层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收取;二层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收取;三层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收取;四层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收取。

(二)租金补助:凡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缴纳税款超过年度厂房租金后,给予租金补助。每平方米年县本级税收达20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元,每平方米年县本级税收超过200元的部分每超过30元,每平方米增加补助1元,补助金额上限为该企业全年租金总额。租金补助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奖励资金从已经交纳的租金中统筹补助。

第九条 企业人才激励政策。本办法中的第五条至第七条奖励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年度企业县本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1名个人所得税年度达8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全额补贴;企业年度县本级税收每增加2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名。

第十条 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新办企业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中介奖励政策。对引资人(含商会、协会、投融资公司、咨询公司等法人机构)介绍、促成市外境内外投资商到我县投资兴业的按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用地、用电、用工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用地优惠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以上、地均产出350万元/亩以上,地均税收20万元/亩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的工业项目按高于成本价1%-5%的价格供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 用电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有较大支撑且信誉度高的35千伏及以上工业用电企业,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每月收费次数由用户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支付电费方式。对新入驻禄劝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用电性质单独装表计量。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为企业节约用电成本。

第十四条 用工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及住房、交通给予4000元一次性定额补贴。

第四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十五条 入学入托及职称评定政策。外来投资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凭有效证件,按相关政策办理入园、入学和技术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手续,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户籍政策。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需要,帮助申请设立集体户,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申请自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登记注册便利政策。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允许入驻禄劝企业“一照多址”。

第五章 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成立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全面落实重点项目问题清单管理制、项目问题集中会办制、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重点项目全程督办制,加快项目审批、落地、推动各项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审批耗时长、项目落地难、企业多头跑的问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政策兑现办理流程责任部门。本政策“第四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第五条财政奖补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核实认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进行奖补;“第六条外资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县发改局(招商引资考核办)牵头,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商务)及项目引进服务单位等具体办理。“第七条重大项目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县发改局(投资)牵头,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工信局(工业信息技改)、项目引进服务单位等办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局负责认定;“第八条标准化厂房补助政策”的兑现,由园区统筹办理;“第九条企业人才激励政策”的兑现由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税务、园区及项目引进服务单位等具体办理;“第十条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的兑现由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中介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县发改局(招商引资考核办)牵头,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外资)等办理;“第十二条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办理(其中: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牵头,自然资源局和项目引进服务单位等具体办理);“第十三条用电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禄劝供电局具体落实;落户园区的项目政策兑现由园区牵头,县级相应部门(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科工信、税务、统计、供电局、人社、项目引进单位等)参与共同办理;第十五、十六条国民待遇政策的兑现,由公安、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登记注册便利政策”的兑现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推诿、扯皮、拖沓、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县纪委监委进行举报。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计算基数按年对年、月对月进行计算,年度所获奖励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策办理兑现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来源: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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