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五好”园区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纯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及资源开发型项目),企业或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苏仙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准入条件,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实体生产型项目。
第二条 支持原则
(一)投入产出挂钩原则。支持政策与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投资进度、综合带动性挂钩。
(二)封顶限额支持原则。除“一事一议”项目外,所有项目实行封顶限额。单个项目各类奖励和补贴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项目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税收区级(包含市下放区级部分)所得部分。
(三)分类差别化支持原则。本政策中所列各类奖补政策,视项目具体情况奖补,不同性质的项目、不同的投资强度和贡献度,享受不同的奖补。符合“一事一议”的,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四)择优不重复支持原则。新引进项目和企业同时享受本政策未尽的中央、省、市土地和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中央、省、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条 补贴支持
(一)购地类项目
1.购买土地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度给予产业引导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的80%(详见:苏仙区工业项目亩产贡献奖励标准)。补贴到位进度原则上按照完成地下工程达到正负零给予20%、完成主体厂房封顶给予40%、正式投产给予30%、完成税收约定给予10%。“一事一议”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2.固定资产奖励:企业按照合同履约到位的,且购地自建厂房、购置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购地自建厂房、购置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购地类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新增设备补贴)。
(二)厂房类项目
1.购买政府投资厂房补贴:购买整栋厂房的按200元/㎡(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非整栋厂房的,按第一层和第二层100元/㎡,第三层200元/㎡,第四层及以上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或政府平台公司根据企业购买方式,一次性付款则在支付购房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贴到位;三年分期付款的按照三年期限补贴到位,即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第三年给予20%。
2.租赁厂房房租补贴: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返。凡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内,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二年年初全返;合同期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200—300元/㎡以内,返还所缴纳租金的60%,3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三年年初全额返还;合同期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300—400元/㎡以内,返还所缴纳租金的60%,4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四年年初全额返还;合同期第四至第五年,实缴税收达到400—500元/㎡以内,所缴纳租金返还60%,5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下一年度年初全额返还。税收核准标准:增值税等各种主营业务实缴税收。以上补贴由企业凭完税证明分年度一次性补贴到位。
3.以租代购:企业可在承租期内申请将实缴租金款抵扣为部分购房款或购地款,以租代购的时间应约定在企业首次租赁厂房的前3年。
(三)普适性补贴
1.整体搬迁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基地转移至苏仙区的企业或项目,在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设备运输、拆装、吊装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补贴(补贴基数以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输物流发票和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总额为准)。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物流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到300元/㎡以上的企业,直接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的运输产生的物流费用,经企业申报、区税务局核查审批后,按企业当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的5%给予企业产品物流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3.厂房装修补贴:新入驻苏仙产业开发区的电子信息项目,租赁厂房期限在5年以上且用于生产经营的,自项目正式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基本装修补贴。补贴范围仅限生产、研发车间,按企业实际装修面积进行补贴。企业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后,对十万级洁净车间补贴300元/㎡,万级洁净车间补贴500元/㎡,千级洁净车间补贴900元/㎡,百级洁净车间补贴1100元/㎡,装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按补贴总金额在装修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30%,装修完成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50%,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支付20%的比例予以到位。
4.新购成套设备补贴:支持项目建成达产后,新增购买用于生产、研发、制造等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新购成套设备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贴(以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正式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方式为项目正式投产并经第三方评估后按补贴总额分两年以6:4的比例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投产达效当年内补贴到位。
5.进出口贸易补贴:对从事进出口贸易(以海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的工业企业实行补贴,以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基数,每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进口1美元补贴0.015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确保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6.上市补贴:外来投资企业在苏仙区注册后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迁入苏仙区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在苏仙区纳税的,按照主板、中小板(含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贴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7.标准仓储设施补贴:对在园区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多层仓储且在3层以上),单个仓储总面积在1.5万㎡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元/㎡的补贴,对冷冻仓库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30万元/万吨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8.入规入统奖励:投产当年生产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成功申报“四上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条 税收贡献奖励
(一)税收贡献企业奖励:对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或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引进企业在苏仙区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本级所得部分10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对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引进企业在苏仙区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本级所得部分100%、第四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对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前三年按引进企业在苏仙区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本级所得部分100%,第四、五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
(二)税收贡献个人奖励:对引进的“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总部型生产企业,三年内实际税收贡献达到2000万元/年以上,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苏仙区级所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苏仙区级税收所得贡献的30%。
(三)企业收到的由政府部门支付的各种补贴及奖励款,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认定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由税务机关依法对该补贴及奖励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金融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主营业务税收超过300万元/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实际贷款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主营业务税收苏仙区本级留存的3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园区中小微、创新性、战略型新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根据区政府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实行担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
(二)投资入股扶持:对符合苏仙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战略型新型企业,拟上市企业,依据企业融资需要,苏仙区可以土地、厂房、资金等方式出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也可由平台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控股、参股等股权投资或参与定向增发等投资行为。
第六条 人才支持政策
(一)人才引进奖励:对新引进的全职国内外领军人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安家补贴,服务满2年在苏仙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照房款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的全职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发放),服务满2年在苏仙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照房款给予最高80万元、60万元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全职市级高级人才,3年内每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服务满2年在苏仙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对企业从市外新引进的全职市级实用人才,3年内给予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服务满2年在苏仙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以上人才的认定按郴州人才新政52条执行。
(二)技能培训补贴:苏仙产业开发区企业员工可申请免费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工种为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中工种;企业还可通过与当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方式,组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一线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6000元/人的标准补贴,以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8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三)子女就学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苏仙区中心城区招生政策优先安排。
第七条 科技创新支持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项目落户苏仙区后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区财政给予6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三)发明专利奖励: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支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按标准规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6000元,每件一次性资助第一发明人5000元。对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政府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获得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专利奖的获奖者、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专利奖的获奖者和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专利奖的获奖者,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国家、省、市奖金额度50%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
对引进市外客商到苏仙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型项目的个人、商(协)会、中介公司,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引进项目落户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0.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一年后予以兑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范围之列。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且项目投资者不能就自身投资项目申请招商中介奖励。
第九条 一事一议
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由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一事一议”决定。具体条件:“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上市公司(主板)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00万元、年综合税收超过3000万(或亩均纳税达40万元/亩以上)、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大项目。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即可申请“一事一议”。
第十条 保障体系建设
在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产业引导扶持资金,整合奖励和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建立奖励和补贴直达平台,由苏仙产业开发区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郴州苏仙飞天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本文规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完成审批程序后,按奖补途径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企业或项目。
本政策支持的项目必须实施项目准入评审,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项目通过评审后,由项目牵头单位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项目投资协议中须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原则上签约半年内必须开工),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方须成立专班,倒排工期,约定双方责任,并依法依规依程序依合同严格履行相关约定事宜。
第十一条 约束退出机制
(一)适用情形
凡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建而不产现象、产出效益低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本条款,具体为:
1.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超出约定时间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按协议未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的;
2.企业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3.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4.坚持“谁引进、谁负责”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合同承办部门牵头开展项目退出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发出《限期开工建设(全面生产)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或生产的;
5.连续两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度要求的。
(二)处置方式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未履约、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继续履约意愿和能力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合同承办部门直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享受苏仙区政策补贴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严重违约情形,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向企业单位下达《项目退出通知书》,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企业主动退回已获取的补贴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政策所涉及的资金“元”均指人民币,所称“以上”含本数。本政策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以相关文件界定为准。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本政策与本区其他有关政策相冲突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适用原则执行。
3.本政策由苏仙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牵头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4.本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按照原优惠政策和协议(合同)条款执行,本政策出台之后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按照本优惠政策和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