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招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对《促进“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中的相关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产业导向
重点发展制造业企业总部和商务总部经济,鼓励引进优质信息技术类、金融创投类、科技研发类、创意设计类、检验检测类、服务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若干政策》中涉及的总部是指在上虞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上虞区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投资方“以商引商”,招引区外投资者(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成立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
其中,区外投资者(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总部楼宇内投资设立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如为合资经营,区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需大于50%(下同)。
1.《若干政策》第1条: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上市企业等省级及以上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按单个企业总部给予投资方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给予投资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投资方或其引进入驻的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年度区级经济效益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综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商务局)
(1)扶持对象:“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投资方(房产所有者),包括新建总部楼宇的开发商以及首次购买楼宇房产的投资商。年度区级经济效益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2)扶持标准: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上市企业等省级及以上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按单个企业总部分别给予投资方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方或其引进入驻的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年度区级经济效益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综合政策扶持。
(3)申请资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区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区外自然人名义投资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以商引商”证明资料(投资方产权证明、房产租售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等);④企业总部需提供区商务局认定的相关证明及总部办公场所照片;⑤世界500强(注册登记前三年内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的(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中国500强(注册登记前三年内入选财富中文网榜单的(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央企(包括其全资子公司)、上市企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⑥给予综合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需提供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2.《若干政策》第2条:对单家入驻企业三年内年度区级经济效益达3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方(投资方自用办公用房以外部分的企业入住率需达50%以上)该入驻企业年度区级经济效益30%的奖励,按单家入驻企业计算,给予投资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投资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1)扶持对象:“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投资方(房产所有者),包括新建总部楼宇的开发商以及首次购买楼宇房产的投资商。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奖励。①“三年内”指入驻企业自注册登记当月起向后顺延的36个月内;②“年度区级经济效益达30万元以上的”指入驻企业经济效益的地方留存部分首次达30万元以上的;③入住率统计以面积为标准,需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为准。
(3)申请资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区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区外自然人名义投资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以商引商”证明资料(投资方产权证明、房产租售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等);④入住率达面积的50%以上需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⑤入驻企业需提供房产租售协议及办公场所照片。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二)支持“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招引区外投资者(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成立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入驻落户、集聚发展。
3.《若干政策》第3条:对新成立信息技术类、科技研发类、创意设计类、检验检测类、服务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一江两岸”新建商务楼宇投资方租赁办公用房的(200平方米以上,商业、转租除外),正常经营的按实际租赁面积三年内给予每年20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扶持对象: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新设信息技术类(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研发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科技推广和应用)、创意设计类(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检验检测类(检测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服务外包类(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奖励。“三年内”指入驻企业自注册登记当月起向后顺延的36个月内。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租房(租赁)合同、产权证、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4.《若干政策》第4条:对新成立信息技术类、科技研发类、创意设计类、检验检测类、服务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一江两岸”新建商务楼宇开发商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按建筑面积奖励1000元/平方米,正常经营的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若先租后买的,在享受购买奖励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助部分)(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扶持对象: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新设信息技术类(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研发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科技推广和应用)、创意设计类(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检验检测类(检测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服务外包类(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奖励。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购买合同、产权证、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5.《若干政策》第5条:对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民营银行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区外银行新设立分行、一级综合性支行(县域法人机构除外)或区内银行新设立支行(分理处)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入驻银行在财政性存款上予以重点支持。对保险公司新设立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且年度保费收入达到相应规模(财产保险超过1000万元、人寿保险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证券(期货)公司新设省分公司、市分公司、营业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扶持对象: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新设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奖励。享受政策的新设银行不包括小微银行。
(3)申请资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提供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上级机构对新设机构项目批复复印件;③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提供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资料(监管部门备案材料);④保险公司需提供年度保费收入证明材料;⑤房产租售协议。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6.《若干政策》第6条:对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上述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给予6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每家总额不超过80万元。购买商务楼宇已享受《关于加快推进“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扩容提质建设的实施方案》(区委办〔2022〕14号)政策的不再补助。(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扶持对象: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新设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补助。享受政策的新设银行不包括小微银行。
(3)申请资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提供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上级机构对新设机构项目批复复印件;③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提供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资料(监管部门备案材料);④保险公司需提供年度保费收入证明材料;⑤房产租售协议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三)支持“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招引区外“双创”平台、服务平台入驻落户、集聚发展。
7.《若干政策》条款第7条:对区外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运营经验的主体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对运营主体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助,按40%、30%、30%分三年兑现,每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商务楼宇已享受《关于加快推进“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扩容提质建设的实施方案》(区委办〔2022〕14号)政策的不再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扶持对象:区外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运营经验的主体来虞设立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补助。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在区外负责运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证明材料;③区外主体控股在虞设立运营单位证明资料(区外主体占股50%以上);④装修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⑤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8.《若干政策》第8条:对在“一江两岸”总部楼宇内新设立的检验检测类平台,三年内当年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第一年按其当年纳税营业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纳税营业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扶持对象:入驻“一江两岸”总部楼宇的新设检验检测类(检测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认证认可服务)平台。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奖励。
(3)申请材料:①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②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③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4)审批程序:①申请。相关责任单位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②审核。属地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汇总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资金规范流程,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③拨付。属地兑现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事项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在每次申请政策资金的同时,签订书面承诺,承诺5年内不迁移工商、税务关系,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相关物业和资产不对外再转租售或变更用途。
来源:上虞区投资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