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大招商、招大商的目标,促进禅城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订)的通知》(佛府〔2020〕1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成功引荐购地项目或者成功引荐入驻物业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的投资项目到禅城区落户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向禅城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落地单位与区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庭近亲属(含禅城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组织均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
引荐人分为签约引荐人和一般引荐人。签约引荐人是指与禅城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具有明确委托任务招商合作协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引荐人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外,还可享受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一般引荐人是指未与禅城区签订招商合作协议,但其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招商引资中介、商协会等国内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资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投资人将自己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后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作价金额是指经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金额,或我国各级商检部门鉴定确认的金额。凡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明,并依法办理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第四条 引荐人引进投资资金投资下列项目的,给予奖励:
(一)符合国家现行公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禁止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并具有高技术含量、优化提升本区域或推动本区域产业集聚的生产性项目。
(二)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迁移到禅城区的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企业。
(三)工业设计、生命健康、金融(包括融资租赁)、会展、研发、文化创意、旅游娱乐、教育培训、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电子商务、信息传输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现代科技和信息服务业项目。
(四)经区政府确认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引进内资(区外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投资非房地产项目属于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固定资产(土地出让金不计入,下同)投资额(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物业视同为固定资产投资)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者首个年度税收纳税额(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15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按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或纳税额的3%在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进行奖励。
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或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物业视同为固定资产投资)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者首个年度税收纳税额(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15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按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9%,或纳税额的3.5%在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进行奖励。
本条第二、三款中的奖励标准,引荐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选择其一予以申请。
第六条 引荐外商投资(非房地产、非外方股东贷款、非投资性公司投资)项目,自工商执照签发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或以上的,按首期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0.8%在项目注册资本到位且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进行奖励。
当注册资本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资金到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多次入账,多次计算并合计总额。
当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时,除其技术要求、出资比例等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其评估作价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或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产业项目,且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或以上的,按首期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2%在项目注册资本到位且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进行奖励。
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进行奖励的项目,投资方须承诺在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3年内,不得抽离或变相抽离注册资本。奖金分3期支付,首期在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申请支付奖金总额的40%,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第二年申请支付奖金总额的30%,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满3年后申请支付奖金总额的30%。若提前抽离或变相抽离注册资本,则取消申请剩余奖励金资格。
第七条 引荐区外“四上企业”迁入(要同时具备于项目地块(物业)注册或迁入独立法人企业)我区的,每引荐1个企业奖励4.5万元人民币,分2期支付。首期于迁入企业在完成注册地、税务关系等迁入禅城,并产生相应销售额和纳税额后奖励1.5万元人民币;迁入企业投产后1年内仍维持“四上企业”标准的,奖励第2期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引荐租用(购买)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缴纳社保工作人员超过20人的金融机构地市级以上(含)分支机构落户我区的(落户已授予金融发展示范载体除外),在该分支机构产生税收后按照该机构所属总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给予对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
如该分支机构是直属总部管理的二级分公司,则给予双倍奖励;如引荐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我区,且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0.8%在正常运营后进行奖励。
第九条 如果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区总部型企业,除了按照本办法前述条款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外,另外增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时符合本办法2项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计奖原则,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级奖励政策(要求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如《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府函〔2016〕205号)等,区级承担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引荐人承担。
第十二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备案:在项目引荐时,引荐人应当填写《佛山市禅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从项目洽谈起至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前在网上登记备案。引荐至镇(街道)的项目,引荐人在上述期限内在网上提交《佛山市禅城区招商引资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由所在镇(街道)招商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加具意见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给予引荐人奖励。
(二)申请:项目申报时限分别为:项目注册资本到位后1年内、建成投产或正常运营后1年内或首个年度纳税完成后1年内。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根据所申报奖励类型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网上向项目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奖励申请,逾期没有申请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以及所属权利。引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2.符合本办法所述奖励条件的佐证材料:法人证书、参与引荐项目工作人员的参保证明、现场洽谈照片、会议纪要、授权书、承诺函等。
3.引荐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初审:各镇(街道)在网上对引荐人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并加具初审意见。
(四)复审:各镇(街道)初审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加具复审意见。引荐人应协调项目投资方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复审工作。
(五)征求意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复审意见制定奖励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六)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部门意见反馈完善奖励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审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八)拨付: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出奖励资金下达通知,并将资金拨付引荐人。
第十三条 资金分担机制
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区政府及各镇(街道)按5:5比例分担。对于区级分担部分,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各镇(街道)分担部分由区先统一垫付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各镇(街道)需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监督机制
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过程中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规办理。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引荐人须配合进行政策评估、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追责机制
引荐人应如实申报,如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如后期发现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权对其追缴已拨款项,并取消其奖励资格,3年内不允许其申请同类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组织,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家庭近亲属,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外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必须为该外资项目已落户禅城后外方所出的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为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时,按资金实际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四)项目建成投产,是指生产性项目经验收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出第一批产品。
(五)正常运营,是指非生产性项目在办公场地装修经验收合格,设备、设施齐全,工作人员(在禅城缴纳社保)到位,正式开门营业并产生第一笔营业收入。
(六)世界500强,是指项目落户时近2年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七)中国500强,是指项目落户时近2年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者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八)中国区总部型企业,是指注册在禅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资或控股不少于2个禅城区外企业(机构),对其在中国乃至全球区域内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采购、销售、结算等职能;对所投资管理的企业(机构)有税收汇缴功能。
第十七条 原有企业区内搬迁、更名或停旧开新项目均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我区颁布的其他奖励政策如有重复奖励内容的将不再适用,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奖励;引荐人就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奖励的,区级承担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引荐人所引荐的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引荐人奖励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经备案但尚未获取奖励的引荐人在本办法失效后仍可适用本办法获取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