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9 12:20:02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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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建设,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引进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其他农业产业项目按照《张家界市大力推进产业发展“千百十”工程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22〕6号)执行。

第三条 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张家界市实施新型工业强基倍增计划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张发〔2021〕7号)中“张家界市积极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六条措施”执行。

第四条 文旅项目用地按照《张家界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22〕10号)执行;利用城乡居民合作建房政策发展休闲农业、康体养老、旅游开发、民宿客栈、创新创业、互联网+等产业,按照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相关政策执行;引进重大文旅产业与综合开发相结合的项目,可由政府与投资方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商谈用地规模、投资总额、土地供应方案等事宜。确因产业布局和市场培育需求,需适度配套住宅用地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给予支持,用地的土地净收益可投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引进规模以上康养产业年销售额(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分别按市级经济贡献的60%、70%、8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引进重大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亿元及以上,前三年按市级经济贡献的100%、70%、50%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第七条 新建会展场馆实际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含本数),给予投资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万平方米,给予投资方8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开展承接产业转移,两个年度内吸引5家以上省外转移来张“产业链抱团企业”或“产业集群抱团企业”落户在同一园区,投资总额在5亿元及以上,且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0%及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及以上,依据省级政策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通过追加投资、技术改造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对其年度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的,按市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张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按照相应标准依据省级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大数据企业被认定从事数据存储、采集、清洗、加工和大数据安全、数据标注,从事人工智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以大数据相关产业为主,前三年按市级经济贡献的40%、50%、60%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优势平台,其每年引进电商及生态服务企业300家以上,且累计年度纳税20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分别按市级经济贡献的65%、75%、8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非房地产业、金融类项目),依据省级政策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引进、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市级奖励;1000-2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市级奖励;2000-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市级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设立年进出口实绩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依据省级政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引进、设立年进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出口实绩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2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体企业业绩回流,由企业总部出口或外地代理公司出口转为市内企业自营出口的,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进出口奖励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商协会和个人(不含公职人员)开展以商招商引进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且建成投产运营,按首年内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市级中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用工扶持按人社部门现行政策给予个人及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市级通过招商引进的人才,按照《张家界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张办发〔2019〕10号)和《张家界市招商引进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张商联〔2021〕1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筹措不少于2000万元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措施所涉及的市级奖励资金。各项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每年3月开始申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19〕14号)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永定区、武陵源区、张家界高新区参照执行,慈利县、桑植县可另行制定优惠措施。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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