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在我区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也须符合我区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绿色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数字创意、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二、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按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一次性扶持奖励,战新、高新和绿色食品加工类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按开工、竣工、投产分期兑现。
1.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要求的项目可独立供地(下同),可按厂房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
2.租赁厂房类项目。可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千级洁净厂房和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给予一定金额奖励,该奖励不包含国家、省市奖励。
(二)基础设施奖励
供地类项目达到标准可给予每亩一定金额奖励。战新、高新和绿色食品加工类项目,每亩可增加奖励。享受该奖励政策企业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转让土地。
(三)厂房代建
对符合园区入园条件,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确需代建厂房的,由各地和园区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回购
(四)企业综合贡献奖励
1.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标准,属于战新、高新和绿色食品加工类项目,达产后可以根据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实行减免和减半的奖励。
其他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年度财政贡献,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
2.租赁厂房类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标准的,租赁厂房年财政贡献达标准的,可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给予减免减半的租金支持。在集约使用标准化厂房的基础上,对于租赁厂房年财政贡献超出标准的,超出部分实行累进制奖励。
(五)金融支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浮动利率,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贴息。
(六)企业运营成本补贴
1.接电补贴。对总投资达到要求的,确需架设专用供电线路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的项目,可给予架设专用供电线路费用一定比例的扶持。
2.搬迁补贴。对从市外整体搬迁至宜秀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标准的,可按搬迁设备价值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
三、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企业运营补贴。经区相关会议研究认定的当年新引进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在我区法人注册、统计、纳税,存续期不低于3年且年财政贡献达到标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奖励,第二年兑现上年度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新建商业综合体、高端酒店、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现代物流等固定资产投资达标准的现代服务业(以上均指自持物业部分,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按实际投资,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四、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
支持各地各单位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既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享受产业基金扶持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基金的投资决策按相关程序决定,项目原则上须落户宜秀区。
五、招才引智扶持政策
对经组织部门、科技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落户宜秀创新创业就业的,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强度,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该人才(团队)在落户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标准,奖励年限和数额另行制定。
六、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在宜秀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物流、 人力资源、采购、研发(含博士、院士工作站和外籍专家办公室)等功能性总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营收属地统计,存续期限不低于5年的,可给予企业运营补贴支持。
(一)总部经济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奖励。
(二)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登记起三年内的财政贡献累计达到标准的,按剔除已奖励金额后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总部经济企业因经营需要在我区租用办公场所的,租期内租金按先缴后返的形式给予补助。
(四)总部经济企业高管申报的综合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高管人数不超过4人。
(五)自然人股东投资外内企业和区外企业回源头申报综合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个人财政贡献,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七、“一事一议”政策
(一)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
2.科创平台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投资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
1.年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3.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全国行业排名前10位企业正式入驻的项目;
4.自建或与区级共建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示范园的项目。
(三)总部经济。对当年新引进重大项目、能级提升企业、上市企业总部以及对区级年度财政综合贡献累计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
(四)外资项目。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新设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和1000万美元的高端科技项目。
八、项目引荐人奖励
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不含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或在岗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按照《安庆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办〔2021〕20号)文件执行。
本政策规定由区招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施行,以往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宜秀区招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