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及产业发展扶持优惠办法

来源: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5-18 11:00:58 阅读量: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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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和《张掖市工业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经开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且在经开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投资经营主体。

第二条 优惠支持政策

一、新建入园项目

(一)重资产投资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实际项目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1月,奖励标准扣减3个百分点,若延期超过上述规定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以满足项目用地需求;鼓励新入经开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

3.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4.投资在5000万元的项目,每亩产值达200万元,每亩税收达16万元,在经开区履行纳税义务,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经开区将以企业投资当年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为基数进行税收奖励。第一、二、三年按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投资再生产等。

(二)轻资产投资项目

1.对租赁场地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建企业,经开区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租赁科技孵化楼、专家楼、标准化厂房及周围闲置厂房、废弃用房用于工业生产及研发的,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以上三者具备其一即可),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经开区为企业补贴生产场地、办公、场所费用,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补助总面积不超过2800平方米,补贴标准由经开区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核定,核定月租金标准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按实际租金水平给予补贴;核定月租金标准高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租金补贴额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2.轻资产投资项目,年产值达1亿元,税收达1000万元,在经开区履行纳税义务,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经开区将以企业投资当年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为基数进行奖补。第一、二、三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投资再生产等。

3.在经开区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租赁科技孵化楼、标准化厂房及周围闲置厂房、废弃用房用于工业生产及研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等奖项的小微企业,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经开区将为企业补贴生产场地费用,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外资外贸

(一)利用外资企业

1.在经开区外资企业,对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通过FDI认证,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通过FDI认证,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通过FDI认证,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经开区留成部分的80%、10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投资再生产等。

3.对利用外资新建企业,每亩产值达200万元,每亩税收达16万元,在经开区履行纳税义务,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经开区将以企业投资当年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为基数进行税收奖励。第一、二、三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投资再生产等。

(二)外贸(进出口)企业

1.在经开区外贸(进出口)企业,年出口或进口销售金额首次达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工业企业进出口金额首次达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首次达3亿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工业企业进出口金额首次达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年销售金额首次达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工业企业进出口金额首次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

2.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张掖市相关出口创汇奖励补贴外,经开区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的奖补扶持。

3.对年产值达5亿元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在经开区履行纳税义务,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经开区将以企业投资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为基数进行税收奖励。第一、二、三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新增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投资再生产等。

三、财源奖补

1.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速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当年对经开区工业增加值贡献率达到1%(含)及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升规企业。对首次升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分两次予以兑现,每次10万元。升规次年奖励10万元,升规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再奖励10万元。

3.配套设施。依照《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张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批复》,经开区生态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核定标准收取;其他各产业园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依照《张掖市工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工业项目生产性设施及建筑物免收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其他办公、住宿、经营性用房等附属设施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4.银行贷款。企业向外资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或工业生产,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实际使用外资的,贷款当年给予企业贷款基准利率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奖励贴息;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用于经开区工业项目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创新。经开区内企业或个人(含团队),获得国家、省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奖项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省级奖项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专利发明。经开区内企业获得国家正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企业购买使用国内发明专利,且所获或购买专利应用于经开区科研及生产活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企业每授权1件PCT专利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固定资产投资。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项目投产当年补助10万元;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至3亿元项目投产当年补助20万元;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至5亿元项目投产当年补助30万元;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至10亿元项目投产当年补助60万元;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项目投产当年补助100万元。

8.上市企业。企业在主板或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税收贡献。对经开区财政贡献大的企业,按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企业集团合并数据除外),年度实际纳税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年度形成经开区财力的增量部分,分别按照10%、20%、30%、40%的比例给予贡献奖励。

10.节能减耗。按照“双碳”工作要求,对年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降低0.5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数字经济平台

1.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经济、飞地经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参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数,前3年按经开区留成部分90%奖励,后2年按经开区留成部分80%奖励。

2.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经济、飞地经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企业原则上提供办公室1间(套)、宿舍1间(套),采取先交纳租金后申请补助方式办理使用手续,租赁期间水、电、暖、物业费由企业自行承担,租期不超过2年。

3.为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经济、飞地经济和平台经济企业办公场所装修事宜由引进企业委托第三方装饰公司进行,装修设计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按照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产生的装修费用由各平台公司先行垫付,经开区根据平台经济所产生的税收,按照经开区留成部分进行奖补。(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及其他用品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4.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按照省、市相关奖励政策标准进行奖励。

五、人才支撑

1.新引进的招商投资企业,其年薪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经开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2名)和高层次人才,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五年内以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基数,经开区留成部分100%予以补贴。

2.企业新引进的全职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高级职称(副高以上)、国企高管等人才,在经开区内企业服务满三年,由经开区发放安家补助费,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和国企总经理以上发放安家补助费25万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发放安家补助费15万元、硕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补助费5万。发放对象按程序申报、经审定后进行一次性发放。

3.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带专利、资金创办企业,由经开区提供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给予2年租金补助,优先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

4.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项目引进人奖励

1.对引进项目的团队、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等的奖励,由受到奖励的招商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认定,按照省、市相关奖励政策标准进行奖励。

2.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省外及国(境)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建成当年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3.设立“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专项奖励对支持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七、服务保障

1.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店小二”和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速落地。

2.为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电力、供水、排污、供气、供汽(热)等基础设施配套。

3.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新引进项目,无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条 申报奖补程序

1.招商引资奖励补助申报,由企业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开区招商局负责初审,经开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复核,复核通过后呈报经开区相关会议审定,并做出奖励补助决定落实。

2.新建企业固定资产以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认定,以第三方出具该企业的当期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准,经评审小组复核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依据认定投资额度。

3.对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10亿元以上或建设速度快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提请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四条 附则

1.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奖项或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机关或认定机关撤销的,经开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补助。

2.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以其他不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补助的款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取消本办法规定所有奖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若本支持政策条款与省、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未涉及的扶持政策按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4.存在相互重叠条款的,每个投资项目只能认定一家投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对同一事由涉及多项奖励(补助)政策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5.对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的退税、抵税、减免等特殊情况,经开区按照优惠政策不再予以奖励。

6.项目投资企业法人或管理层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7.本办法由经开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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