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一、强化项目招引
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但尚未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招商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不含租赁经营、房地产业、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及利用我县矿产、砂石等资源特许经营的项目。
(一)聚焦工业项目
自实际取得土地之日起五年内,达到入园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项目(不低于8万元/亩·年),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给予相应的奖励。
1.鼓励引进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其年度内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企业50%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年度内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企业80%的奖励。
2.重点引进亿元以上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其实际取得土地面积,按3.6万元/亩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若有调整,另行发文),其年度内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企业80%的奖励。
3.强化亩均贡献。财政优惠政策期内,项目实际亩均税收达到《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指导性指标(地方修正数)要求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延长一年。
(二)注重服务业(含农旅结合)项目
4.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服务业项目,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贡献部分60%的奖励;自交付土地之日起2年内,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的奖励。
5.重点引进3亿元以上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服务业项目,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贡献部分80%的奖励;自交付土地之日起4年内,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的奖励。
(三)壮大总部经济
6.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新引进总部企业,自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以认定文件确认为准)6年内,以其在本县的综合贡献,按自然年度分三档给予其地方综合贡献一定比例的全额累进奖励:
(1)企业实际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下同)给予100%奖励;
(2)实际综合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 90%奖励;
(3)实际综合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 80%奖励。
奖励期间,实际综合贡献超过或低于相应分档区间的,按上述对应档次及年限标准计算奖励。
认定基本条件:总部及下属企业在常山固定资产(含土地)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总部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仅本地,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二、聚力招大引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
1.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4.对地方贡献度特别重大的税源型总部经济项目;
5.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及主板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
6.高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知识和人才汇集型项目;
7.其它需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对“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项目,优惠政策原则上投资额每提高1亿元奖励上浮5%。
三、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现行文件中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条款与本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2.本政策意见中涉及按投资额进行补助的项目,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文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在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政策意见由县招商中心、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常山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