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江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1 10:30:51 阅读量: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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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工业产业发展、挺进全省县域经济十强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扶持范围

(一)凡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工业及产业配套项目,可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用地优惠

(二)购地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年税收达到当年本省省级园区亩平税收标准的,可通过我县工业发展资金进行支持。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现有工业用地,经县政府批准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第三条 厂房优惠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年实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第一年所交租金等额奖补,第二、三年所交租金按50%予以奖补。

购买公有标准厂房的,按原厂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在年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享受用地项目财政奖补支持政策。

第四条 收费优惠

(四)对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建设和原有规模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续建,办理报建等相关手续涉及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费属地方财政受益的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第五条 奖补支持

(五)对新引进的供地项目或新增用地扩产扩能项目(新增用地部分产生的税收),从生产经营之日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年生产经营环节实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前三年按地方财政受益部分10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地方财政受益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六)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对年实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非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企业不超过6人,年纳税1000万以上的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薪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100%的比例,给予企业高管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七)对连续三年年实缴税金达到当年本省省级园区亩平税收标准的企业,给予三年50%的贷款利息补贴,每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贷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第六条 金融扶持

(八)每年由县政府金融办举办2次以上银企对接会,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通过现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为企业提供转贷担保服务。

(九)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主板上市并挂牌交易,总部(包括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平江的,除省市补助外,县财政另补助企业300万元,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县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人才扶持

(十)县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相关人才补贴纳入“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范围,享受人才开发培养、人才引进使用、人才奖励等政策。

(十一)聚焦我县重大产业发展引进领军人才,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分三年按4:3:3比例奖补)。对企业新引进的正高职称、副高职称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分三年按4:3:3比例奖补)。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分三年按4:3:3比例奖补),三年内每人每月再给予1000元工作生活补贴。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新引进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签订三年以上劳务合同、工作满一年且连续缴纳社保的,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 1200元、1000元工作生活补贴。

(十二)对符合我县优势产业链发展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指团队核心成员)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20—50万元项目研发资助,按照县委人才政策执行。

第八条 物流扶持

(十三)企业现代物流仓储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十四)对年实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地方财政受益部分5%的比例给予企业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固投奖励

(十五)工业企业在一个完整年度内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5001万-1亿元、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当年本省省级园区规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创新奖励

(十六)品牌商标奖励。凡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七)企业认证奖励。对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化示范区、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达到《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制定地方标准、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ISO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认证、GMP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省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十八)平台创建奖励。

1.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5个100”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九)科技成果奖励。对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奖的企业核心研究人员(不超过5人)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设立新增创新专项奖:发明专利每个奖励3万元,创建或重新认定高新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外贸扶持

(二十)扩大外贸总量。进一步壮大外贸队伍,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外贸总量。对当年度进出口额规模企业给予奖励。

1.对外贸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

2.对外贸进口企业当年进口额在100—200万美元之间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超过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依此类推。

(二十一)培育外贸竞争优势。推动全县外贸企业以及有开拓国际市场意愿的内贸企业实现进出口实绩“破零”或“倍增”。对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破零倍增”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1.对在本县注册的外贸经营者备案企业外贸额“破零”的,根据贸易额按10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50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对外贸进出口额年度增长率达100%以上的倍增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应超过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超过100%以上部分,每增长10%奖励2000元人民币。

(二十二)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根据省级重点展会名录,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核准,参与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对企业参加省重点展会名录外的境外展会及境内省市指定参加的重点展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贴3个展位)。

(二十三)鼓励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增到位外资,对当年到位外资在50-1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101-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人民币奖励,201-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人民币奖励,依此类推,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创业就业扶持

(二十四)人社部门积极做好企业用工服务,支持企业组织在职员工通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内部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按政策给予相关培训补贴。

(二十五)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单位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减员的,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给予稳岗返还。

第十三条 做大引强扶持

(二十六)采用财政统筹、信托借入等方式设立工业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我县主导产业,采取定向支持、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以后持续增加产业引导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革,促进生产发展。

(二十七)支持引进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上或年实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从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专项研究,重点支持。

(二十八)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享受本县优惠政策期满5年、产值过亿元且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未来5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第五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企业五年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十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评为“税收突出贡献企业”,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中介奖励

(三十)凡引进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2000万元以上、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5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对推动项目落地起到决定作用的中介人给予奖励:

1.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项目中介人落地奖励,奖金在建成投产后兑现。

2.企业正式投产后第一个自然年度开始,生产经营环节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的3%进行连续三年奖励。

(三十一)重大招商项目奖。凡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且固定投资在1.5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对项目引进中介人另行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十二)乡镇引企入园奖励。对经审查认定的乡镇引进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入园企业必须为所属乡镇干部或群众引进的县外项目,且引进者实际负责了项目首次洽谈对接,为项目落地起到了关键联系作用),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税收县级所得实行园区、乡镇7:3的比例逐年分享,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安排到园区的工业发展基金中兑现。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三十三)引进的供地项目自合同签订开始因投资方原因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达二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引进的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依照合同约定启动退出程序:超过合同约定投产时间一年的;连续停产超过一年且生产计划调整不符合要求的;超过一年未缴纳厂房租赁租金的;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转租的。

(三十四)如项目环评、安全生产、消防等未通过行政许可,或因政策变化明令禁止生产且无法转产的项目,依法退出。

(三十五)如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年实缴税金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享受了优惠政策的,收回已享受的优惠资金,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优化环境

(三十六)优化营商环境。

1.对投资项目实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推行“先建后验”“两不见面”“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等管理模式。完善代办服务机制,项目相关手续由落地管辖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全程代办。所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平均压缩70%。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二号公章”制度,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

2.规范涉企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执法监管外,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的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每年由县政府优化办牵头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营商环境测评,对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问责,对存在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3.凡企业员工及家属,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用人企业在寒暑假期间向县教育局申报,预留一定入学名额,确保企业员工子弟就读。

(三十七)加大联手帮扶。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从政策环境、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融资等方面帮助企业纾困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地优质产品目录,多渠道推介进入国内外市场,同时争取更多的本地优质产品进入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支持本地优质产品。

(三十八)打造诚信政府。对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对在招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引进重大项目的个人,组织人事部门优先考虑提拔重用。

第十七条 附则

(三十九)本文件颁布之日起,凡新引进的工业及产业配套项目不再享受《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平政发〔2018〕10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云母绝缘材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9〕5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0〕3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0〕4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石膏建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1〕2号)等工业相关优惠政策。本文件颁布之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继续享受原有政策至期满。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相关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十)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本文件中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补贴资金均为人民币。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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