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办法

来源:灵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06 11:20:36 阅读量: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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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省市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平投资兴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分层奖励。对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予以奖励;对符合市级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坚持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享受一次政策奖励,享受省级奖励的,市级再不予奖励。

(三)坚持“不来即享”。对符合省、市级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协调申报兑现奖补政策。

二、奖励对象

(一)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的项目。

(二)市内招商引资企业、本地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为我市成功引进项目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

三、奖励条件

(一)符合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项目及市外内资企业投资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项目。

(二)符合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8〕6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平政发〔2020〕21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二十条”)文件规定奖励条件。

(三)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奖励时限及范围

自《优惠政策二十条》发布实施,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申报奖励资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优先奖励以下项目:

(一)循环农业。包括现代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项目。

(二)新型工业。包括油气钻采装备、石油化工、新型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气、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包括文旅康养、仓储物流、技术研发、金融保险、地区总部、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 “一事一议”议定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五、奖励认定

(一)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单位凭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资额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项目单位凭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认定。县(市、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

(三)引资者(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资格认定。引进项目投产开业后,由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项目投资方分别出具认定意见书。原则上同一个招商项目只认定1名引资者,若出现2名及以上引资者的,视为1个引资团队。该引资团队申请引资者资格确认时,需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六、奖励申报程序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平凉市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具体承办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评审认定。

(一)申报。项目单位或引资者填写《平凉市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申请表》或《平凉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资者奖励申请表》,将申请表报项目所在县(市、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环保评估等资料);

(2)项目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及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4)项目财务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2.引资者奖励申报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引资团队还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2)由投资方和项目落地方出具的引资者资格认定意见书;

(3)引进项目投资合同、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及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5)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初审。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对招商项目、引资者奖励资格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或引资者申报材料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收到县(市、区)政府的申报材料后,1亿元以上项目,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开展第三方核查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1亿元以下符合产业奖补政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根据行业奖励标准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将核查报告和奖励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示。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以核查报告为基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资者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兑现。经市政府讨论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奖励文件后按规定时间拨付至项目单位及个人,拨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附则

(一)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引资者奖励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由平凉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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