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9 10:50:08 阅读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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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加快特色产业新高地和营商环境优选地建设,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奉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我县政府招商引进的符合国家、重庆市及奉节县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生态工业园区投资政策另行制定)。优先鼓励发展生态工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商贸物流服务、文旅大健康等重点行业。

第二章  生态工业类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新建项目可通过公开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受让方按照出让成交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招商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价款超出土地出让成本价部分(县财政部门核定金额为准),扣除中央和市级计提费用后,县财政一次性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二)新建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购地新建项目投入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达到330万元/亩/年。

2.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按照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厂房政策

鼓励新建项目入驻返乡创业园、国有房屋、闲置厂房。

(一)产出强度。入驻的企业(项目)产出强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年(含)。

(二)租赁价格。国有房屋、厂房租赁,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租,返乡创业园、企业集聚区的国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可按协议方式出租。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三)租赁补贴。在我县新注册登记纳税的项目企业,租赁国有或集体房屋的,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5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1-3年给予100%的租金补贴,4-5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县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五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交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的比例,县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年至第5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首次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企业,未享受以下相关补贴政策的,给予企业当年用电、用水、物流、参展等补贴。已享受相关补贴但低于以下补贴标准的,给予差额补贴。

1.用电补贴。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性实际使用电量,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给予每度电0.08元的补贴。

2.用水补贴。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性实际用水量,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生产用水按原水价0.8元/吨与非居民用水价格的差价进行补贴。

3.物流补贴。对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的企业,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性物流费用,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给予物流费用10%的补贴。

4.参展补贴。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会展,参展方案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布展补助50%,最高补贴限额20万元。

5.担保贴息。新建项目投产后,企业首次向银行贷款的,县财政全额补贴担保费,实行先缴后补;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以订单、仓单、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的,可参照进行补贴。

第三章 现代农业类

第六条 用地政策

凡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空间应保尽保。

第七条  财政扶持

(一)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银行贷款并用于本县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进行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二)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新获得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农业部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类

第八条  用地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环保要求的,投入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30万元/亩/年,可享受工业用地出让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营性用房政策

(一)购置经营性用房。对购置自用经营性用房的企业,按不高于600元/平方米(含)且不超过每平方米购房单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二)租赁经营性用房。

1.租金补贴。新引入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租赁国有房屋,坐席规模100席以上,租金先缴后补,以实际缴纳的租金为基准,第1-3年给予100%的租金补贴,第4-5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

2.装修补贴。凡是入驻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国家法定机构公布的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行业100强、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办公场地未进行基础装修,且未享受装修补贴政策的,按企业实际装修单价且不高于500元/平方米(含)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其中装修验收合格后补助40%,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补助30%,运营满2年后补助30%。单个企业补助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交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的比例,县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年至第5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电费补贴。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性实际使用电量,以每年度企业县域经济贡献度的10%为最高限额,给予每度电0.08元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就业补贴

(一)首年县域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员规模达到50人(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新设立的企业,坐席规模300-500席的,给予最高2000元/席的坐席补贴;坐席规模500席(含)以上,给予最高3000元/席的坐席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限额500万元。对于坐席的认定,以社保缴纳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在奉节举办数字经济论坛等各类活动,活动方案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100人以上的数字经济论坛等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限额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限额80万元。

第五章 商贸物流服务类

第十三条  用地政策

通过县政府招商落地的商贸物流服务类产业项目,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土地受让方按照公开出让成交价全额缴纳出让价款,按照招商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价款超出土地出让成本价部分(县财政部门核定金额为准),扣除中央和市级计提费用后,县财政一次性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用房政策

国有房屋、厂房租赁,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租。租赁国有房屋、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营业后,在我县新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县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建项目,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县域经济贡献度100%的比例,县财政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年至第5年减半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对入驻物流园区,建设区域性分拨中心并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未享受相关投资类优惠政策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县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四)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获不同奖励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资质的实行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物流园区”“市级物流枢纽”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仓储物流、专业市场投资项目列入我县重点项目的,县财政补贴企业首次担保费50%,单个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含),贴息期不超过2年。

第六章 文旅大健康类

第十六条  用地政策

通过县政府招商落地的文旅大健康产业项目,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受让方按照公开出让成交价全额缴纳出让价款,按照招商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价款超出土地出让成本价部分(县财政部门核定金额为准),扣除中央和市级计提费用后,县财政可一次性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房政策

国有房屋、厂房租赁,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租。租赁国有房屋、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营业后,在我县新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县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文化旅游企业补贴。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企业集中连片发展,对租用国有或集体房屋,经主管部门认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县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连续5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房屋装修补贴50万元。

(三)旅游产品补贴。对新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4A、3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景区业主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旅游住宿企业补贴。被法定机构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按照三年分批补助到位,每年分别补助60%、30%、10%。

第七章  人才激励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引进的年薪12万元以上且非本地户籍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本县内就近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经法定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可申报入驻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对企业引进到我县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牵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且科研项目落户奉节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入住;本条上述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在本地首次购房,一次性奖励购房补贴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的县外户口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含)的,在奉节首次购房且合同在县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全额契税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100平方米/户(含) ;购房后在奉节县连续就业3年以上,再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100平方米 /户(含)。

第二十二条 对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政府招商重点签约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个县级部门负责,组建一个服务专班,对项目落地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按协议约定落实要素保障,按协议约定的限期落实政策扶持措施和兑现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额度特别大、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定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行业特许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政策。多个投资方竞争投资同一项目的,以公开方式出让项目资源,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有关内容与本县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出台新政策优于以上政策的或存在禁止性规定,则以国家和重庆市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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