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招商引资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紫阳县招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22 11:40:24 阅读量: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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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来紫阳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招商项目用地保障

按照“优质项目、优惠价格、优先供地”的原则,依据项目性质类别采取不同方式供地。

(一)工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供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价格不低于国家最低工业用地限价和用地成本价。

(二)农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使用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采取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租赁、转让等方式供给,作为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

(三)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康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发〔2019〕14号)执行。

(四)对依法取得的各类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超过500万元的,经风险评估,支持项目用地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五)优先引导企业入园,对在我县租用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工业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或者用工在20人以上,且每年在本县缴纳的年税收贡献达到200元/㎡的(建筑面积),前三年每年可按照企业支付租金的100%额度标准给予企业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支付租金的50%额度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六)企业购买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按成本价格出让。对“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修建标准化厂房,厂房租金奖补按照第(五)条执行。

二、招商项目奖补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分别按照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80%、60%、40%、20%的额度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二)对国内行业前500强、省内前100强企业将企业总部、营销总部或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迁至本县的法人机构(非法人机构除外),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分别按照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80%、60%、40%、20%的额度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三)新注册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万美元(含),或者县内原有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增资扩股(含境外融资),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1%的标准奖励给企业,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贸出口企业,每年出口创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出口总额1%的标准对出口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出口创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出口退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当年税收总额15%的标准奖励企业,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农业产业、工业企业及招商引资项目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产品物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对产业落地本县,搬迁原设备用于生产经营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上(含),分别给予企业设备搬迁运输及安装调试费用总额的50%、80%、100%的标准额度进行补贴(以实际发生额核定兑现,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招商项目配套扶持

(一)为集约节约用地,强化亩均效益,对落户县域内产业带动性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80万元/亩、100万元/亩、120万元/亩,项目建成后,分别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10%、15%的配套扶持。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实际票据为准,配套扶持包括向上级争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

(二)对招商落地具有科技示范性的富硒生物资源开发基地建设项目,达到100亩以上规模的,协调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对招商落地的康养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协调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四)凡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补;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补,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补。

(五)本县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时,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从编制项目清单、设计、采购、招投标、建设等环节主动采用本地产品,做好地方产品的推广,为地方品牌建设做贡献。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过硬且表现突出的,可推荐提名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直系亲属、企业员工根据本人情况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办理;其子女在紫阳县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待遇。

(三)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企业周边环境实施综合治理,对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及企业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对引资企业的民族习惯、风俗习惯给予充分尊重。

(四)对招商引资企业在金融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根据企业意愿,在驻紫金融机构选择服务银行和开户、结算、金融咨询、融资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配合,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五)项目签约后,由相关分管县级领导牵头,召集项目建设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援建牵头单位,列出项目审批等任务清单,实行清单交办,明确办理单位和办结时限;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先建设后完善、延时办理等机制。

五、退出机制

对招商项目出现签约后一年不动工、在建项目停产半年以上、建设期超过2年慢建久拖的、建成后半年不投产运营的、投产后效益不达标的、连续6个月拖欠员工工资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相关政策和相关和约予以退出。

六、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在紫阳县境内(包括恒紫飞地产业园区)注册、投资、经营、纳税的法人企业,符合国家和安康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房地产开发、PPP项目、水电站)。

(二)对引进项目符合紫阳县已出台的《关于推进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紫政发〔2021〕13号)、《关于支持民宿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紫政办发〔2021〕77号)、《紫阳县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紫办发〔2019〕138号)等文件且奖励名目趋于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但企业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三)本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为优惠扶持下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且产业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综合配套奖励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紫阳县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紫办字〔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未尽事宜,可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来源:紫阳县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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