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增强金融供给,加大金融对“七大产业”“寒地经济”及数字经济支持力度,推动我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主体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1.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其实缴资本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00万元。
2.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0万元。
3.鼓励区内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2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4.鼓励区内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补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短板,对实现并购重组省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区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并购交易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类机构
5.新设立、新迁入我区和我区新升格的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6.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三)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
7.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区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9.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10.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00万元。
(五)境外金融机构及资本
11.鼓励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等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区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奖补;鼓励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六)引进金融主体购房政策
12.由省外资本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区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在区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奖补政策执行。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强化金融助振兴贡献激励
13.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总计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总计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总计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总计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总计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总计800万元。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区,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计1000万元。我区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需地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再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75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地、县(市、区)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15万元。
14.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在省级投资引导基金约定的返投比例外,对区内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超额投资规模(扣除市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叠加奖励最高1000万元。
15.鼓励区内企业通过积极参股国家级基金,深化与央企和国内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作,撬动省外基金投资我区,对区内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超额投资规模(扣除区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叠加奖励最高1000万元。
16.区内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区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区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250万元。
17.对吸引省外险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由地、县(市、区)财政按险资投资额的0.05%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250万元。
三、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18.支持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与我区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需我区承担奖补部分,地、县(市、区)财政根据其在我区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7.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万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有偿智力服务。
19.支持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引进金融人才,参照《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8个办法的通知》(大办文〔2020〕23号)给予补助补贴、住房保障、配偶及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待遇。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渠道,开展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方式的人才流动活动。
四、保障措施
20.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实。建立大兴安岭地区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对金融产业招商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问题加强领导、会商、协调和督查。涉及地、县(市、区)财政共同奖补的政策,原则上由地、县(市、加区)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执行,对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原则上由地、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执行,对引进金融主体所缴纳的税收以地、县(市、区)财政奖补承担比例进行税收分配,确保地、县(市、区)金融招商政策协同联动、有效落实。鼓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奖补资金,并全额享有所引进金融主体所缴纳税收。
21.提升政务服务。要充分发挥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作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提供协助,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帮助新引进金融机构办理审批事项,简化区内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2.加强司法保障,防范金融风险。在黑龙江省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指导下,建立地县(市、区)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民事纠纷、金融招商领域涉法涉诉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理,严厉打击以金融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环境。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和我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省、市、县(市、区)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凡我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在不与本政策措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