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修订)

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 发布时间:2022-04-12 11:20:33 阅读量: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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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要求,培育沙坪坝区现代经济产业体系,优化沙坪坝区投资营商环境,结合沙坪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9月30日以后在沙坪坝区完成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登记且税收实际留存在沙坪坝区的相关企业。

第二章  先进制造产业

第三条  【扶持范围】本章所扶持的先进制造业主要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汽车、智能制造等产业,且入驻项目应符合沙坪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要求。

已投产企业在完全履行合作和入驻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新购土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原项目保持正常增长的,其新增税收部分视为新引进项目,享受新引进项目同期同等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第四条  【土地效益扶持】购地自建厂房的,五年内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亩·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亩扶持;达到80万元/亩·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亩扶持;达到60万元/亩·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亩扶持。购买标准厂房的,参照购地自建厂房的贡献和扶持标准,按土地容积率折算。

第五条  【房屋租赁扶持】租赁厂房的,五年内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以下标准,分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达到8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7.5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达到600元/平方米·年以上,当年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

第六条  【经济贡献扶持】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自约定投产年度起,以企业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计算标准,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两年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产业联动扶持】针对区内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北斗科技、新能源汽车、物(车)联网、3D打印、工业设计、软件开发、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企业当年采购前列产品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扶持,每家企业全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基金扶持】对新引进的高成长性重点企业,沙坪坝区主导、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视项目情况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扶持。大力支持、创造条件,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项目开展深度投资合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扶持】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文件规定,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产业

第十条  【项目落户扶持】内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按期运营,按实缴注册资本金1%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

外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且按期运营的,按1美元扶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扶持,并按其设备(包括专用软件)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市级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扶持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差额扶持。

第十二条  【运营场地扶持】对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创新服务平台,在达到约定指标后,给予不超过5年租金补贴,并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装修补贴。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扶持】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0号),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作价投资转化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在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获得不低于5%份额的现金或者股权报酬。

第十四条  【专利认证扶持】对新引进企业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2000元/件一次性扶持(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新通过PCT渠道申请获得美、日、英、法、德、瑞士发明专利的,给予5000元/件一次性扶持(每件PCT专利最多扶持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每年专利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智能制造产业中医疗器械类企业申报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实现销售的,取得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认证给予100万元扶持,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证或欧洲统一(CE)认证分别给予200万元扶持。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扶持】鼓励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对获得该贷款的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全额按年化2%给予补贴;贷款年度发生额达200万元(含)以上,全额按年化2.3%给予补贴;贷款年度发生额达300万元(含)以上,全额按年化2.5%给予补贴。

第四章  商贸物流产业

第十六条 , 【项目落户扶持】对新引进的5A级物流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增汽车销售企业,营运一年后其年销售额在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  【经济贡献扶持】根据企业当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企业5年期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年度区域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第1~3年,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产业扶持,第4~5年,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第1~3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第4~5年,按40%给予产业扶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第1~3年,按40%给予产业扶持,第4~5年,按30%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八条  【专项产业扶持】鼓励发展整车进口产业,对通过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及其他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贸易企业、货代物流等汽车相关企业,给予流量、3C证书、终端销售、整车质保(三包)、检测费、指定区域办公用房、堆存场所等方面扶持。具体以重庆汽车整车口岸进口汽车发展扶持办法为准。

鼓励发展国际贸易,对开展进出口贸易、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货代、报关报检、供应链管理、外贸综合服务等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外贸综合资助、指定区域办公用房和仓储场所等方面扶持。

第五章  文化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扶持范围】本章扶持的主体包括演艺业、动漫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艺术品业等文化类,旅游出行业、旅游会展业、旅游综合业等旅游类以及电子竞技业、健身休闲业、场馆服务业、体育培训业等体育类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扶持】对于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且首次入住的文旅企业投资建设的文旅产业部分,自运营之日起,第1-3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第4~5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对区内企业厂房、校区及其他闲置楼宇空间实施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且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提档升级扶持】对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的项目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秀作品扶持】沙坪坝区企业新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投资比例大于20%),在全国院线上映或省级以上卫星电视频道播出,每部一次性扶持不超过30万元;在中央、省级以上卫星电视频道播出的动画片,按照每集5000元、2000元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原创动漫网络游戏经国家文化部门批准新上线运营,每款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三条  【办公场地扶持】对于首次入住文旅企业,对其租赁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类项目,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按其月租金5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扶持期不超过3年,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总部经济产业

第二十四条  【扶持范围】本章总部主要是指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庆市及沙坪坝区产业发展导向,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一个以上区域由母公司或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原则上不少于3个的集团公司。

总部包括实体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实体性地区总部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且在沙坪坝区进行实体性投资,实体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不少于1000㎡办公用房,购置不少于500㎡办公用房,购地自建办公楼宇;功能性总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贡献扶持】自总部企业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扶持: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扶持;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办公场地扶持】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若在沙坪坝区租用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自用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若在沙坪坝区租用非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按其月租金5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期限3年。

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并在沙坪坝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购房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并在沙坪坝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且确需装修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七章  金融产业

第二十七条  【扶持范围】本章扶持范围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和我市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备案许可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业机构”)。其中,传统金融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市级机构;新型金融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类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金公司、支付结算机构、信用评级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和场所等金融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落户扶持】对金融业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1亿元(含)至5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贡献扶持】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分别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扶持。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类企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业机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实收资本(实缴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保理公司1亿元及以上),或区级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分别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享受本条上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期满的新型金融机构,其当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达1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的,以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第三十条  【办公场地扶持】对在沙坪坝区首次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其租赁场所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租赁面积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对其购买楼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房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同时享受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与购房扶持,但两项扶持的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享受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常经营1年后兑付。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软件及信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项目,参照执行先进制造、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对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会展服务、中介咨询、高端商业、养老托幼、批零住餐、健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执行商贸物流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或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市级扶持标准给予1:1比例配套扶持。

第三十三条  对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龙头性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五条  扶持政策期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之日起算。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扶持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下一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扶持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重大用地类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第三十六条  关于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资金来源,入驻工业园区的,资金由工投公司解决;入驻物流园区的,资金由物流园公司解决;入驻其他区域的,资金在各类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扶持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且同时符合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区属国有平台出资参与设立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扣除区属机构出资部分享受资金补助。

第三十八条  区级有关单位已经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约入驻企业按入驻协议中明确的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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