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舒城县招商投资创业中心送审的《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与决策权限:《规定》由舒城县招商投资创业中心起草,县政府审定,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范围,决策主体、权限合法。
二、 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
采纳相关单位的意见,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办法》内容方面有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1.第十九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情形出现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可以容错免责。”建议删除“对在招商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情形出现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可以容错免责。”
2.附则中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和有效期,应当予以明确,建议增加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该《规定》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修改完善后可以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根据《舒城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来源:舒城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