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津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30 10:30:29 阅读量: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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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跨步建设澧水流域现代化中心城市,打造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省、常德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城市及土地利用规划,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鼓励投资的重点项目:产业发展聚焦“专而精”,围绕生物医药和化工产业,重点引进以甾体药物制剂、酶制剂、植物提取、医疗器械为主的生物医药项目,以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为主的化工项目;加快推进装备制造、纺织等传统产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健康食品产业向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

第二章 基本政策

第三条 准入政策

1.投资规模要求。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达不到投资规模要求的引导进入高新区标准化厂房。生物医药和化工项目的投资规模要求按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2.建设进度要求。1亿元(含)以下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1亿元以上项目(一期)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一期)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自项目用地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周期按上述时间减半)。

3.项目建设所涉及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企业行政及生活设施用地控制率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高新区要求。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必须达到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节能减排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用地政策

项目用地按“九通一平”标准供给,土地挂牌价格根据国家标准按招拍挂价格执行,参考地价约为24万元/亩(最终以招拍挂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对供电负荷、给水管口径有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高新区全程协调服务。

第五条 奖励、扶持政策

1.企业高管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过1亿元(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时,自企业投产且达到上述指标之日起3年内,比照企业高管(至多5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高管进行等额奖励。

2.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引进的在本产业有较大影响、专业成绩突出,并在津市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优秀人才,按人才政策享受有关奖励。

3.科技创新奖励。鼓励企业及引进的人才团队在津市研发创新及成果转化,按《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发〔2021〕12号)给予奖励。

4.厂房租赁政策。入驻高新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关于标准化厂房项目准入、退出及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津高新管〔2021〕8号)享受有关政策。

第三章 产业政策

第六条 生物医药产业

1.投资规模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植物提取和医疗器械项目达不到投资规模的,引导进入相应的标准化厂房。

2.项目效益要求。项目投产后前3年内,年亩均税收须达到1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年亩均税收须达到15万元以上。

3.企业投资奖补。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在投产后前5年内给予投资奖补:前3年企业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于次年按2万元/亩的标准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补;后2年企业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于次年按3万元/亩的标准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补。

4.项目投产奖励。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超过20万元/亩的部分,比照当年实缴税收超过上述标准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比例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励,后2年按50%比例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研发。

5.医疗器械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和征地建厂的医疗器械项目,按高新区关于支持医疗器械项目落地生产的有关意见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化工产业

1.投资规模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

2.项目效益要求。项目投产后前3年内,年亩均税收须达到2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年亩均税收须达到30万元以上。

3.企业投资奖补。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在投产后前5年内给予投资奖补: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于次年按2万元/亩的标准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补;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35万元/亩以上,于次年按3万元/亩的标准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补;若前5年内企业年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或35万元/亩以上,则相应按年均2万元/亩或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5年奖补总和,并在第6年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兑现奖补总和的不足部分。对科技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预期税收高的优质项目,企业愿意签订对赌条款的,可提前兑现投资奖补。

4.项目投产奖励。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超过35万元/亩的部分,比照当年实缴税收超过上述标准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比例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励,后2年按50%比例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研发。

第八条 装备制造、健康食品及纺织等产业

1.项目效益要求。项目投产后前3年内,年亩均税收须达到8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年亩均税收须达到12万元以上。

2.企业投资奖补。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在投产后前5年内给予投资奖补:前3年企业实缴税收达到8万元/亩以上,于次年按2万元/亩的标准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补;后2年企业实缴税收达到12万元/亩以上,于次年按3万元/亩的标准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补。

3.项目投产奖励。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超过15万元/亩的部分,比照当年实缴税收超过上述标准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比例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励,后2年按50%比例以等额产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研发。

第九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或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准入和优惠政策:项目效益贡献特别突出但达不到准入条件,经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审通过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效应明显,经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审研究确定的项目;军民融合项目、“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医疗器械进口替代产品项目、填补国内市场产品空白的项目;“三类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头部企业、上市公司、外资实体、企业总部及总部经济企业;一次性引进就业人员达到1000人(含)以上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涉及企业高管奖励、企业投资奖补、项目投产奖励由企业按《项目投资协议书》向高新区申报,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签字盖章的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予以审批,由高新区按体制结算兑现奖补资金。人才引进奖励、科技创新奖励、厂房租赁政策及医疗器械产业政策按相关文件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中共津市市委 津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项目准入、优惠和奖励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发〔2017〕1号)中关于工业项目的准入政策、优惠政策不再适用。除本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外,市政府不再专题研究具体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之前的签约项目的考核和优惠政策按《项目投资协议书》执行,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签约引进工业项目的准入、考核及优惠政策等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涉及的奖补奖励资金产生的税费由投资方和企业高管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市政府授权市招商促进事务中心、高新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具体内容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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