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槐荫区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2-03-29 11:30:45 阅读量: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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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增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吸引企业进驻和培育壮大产业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政策。

一、促进央企城及总部经济发展

第一条 本政策中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并注册至槐荫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独立纳税,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的企业。

(一)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的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全国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全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全国总部。

(二)在区外有2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在槐荫区汇总缴纳税款且年度实现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功能型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及其投资控股(参股)且实缴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的子(分)公司。

5.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6.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山东省100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

第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入区次月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3‰、4‰、5‰、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享受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免租、两年租金减半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促进企业投资发展

第四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30%、60%、100%给予奖励。奖励自企业注册落地开始至经营满三年结止。(年度经济贡献以企业注册日期为节点计算,下同。)

第五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租用槐荫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际支付年租金的30%给予扶持,自企业注册落地开始至经营满三年结止;企业注册落地三年内,一次性购置槐荫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分三个会计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各支付30%。

第六条 企业注册落地经营满三年后,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50%(含)-75%、75%(含)-100%、10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额度的20%、30%、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以企业注册日期为节点计算)。

三、鼓励利用外资

第八条 依照《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的规定,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高于500万美元(含)的制造业项目、高于1000万美元(含)的非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非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对全市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亿美元(含)的重点外资项目(新设或增资),特别是制造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不含房地产项目。奖励年度指执行期内,自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兑现。)

第九条 对纳入统计范围的(以商务部口径为准)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1%的比例另行奖励。

四、促进社会化招商

第十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依照《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及《槐荫区“双招双引合伙人”及“双招双引大使”聘任(合作)奖励办法》的规定另行奖励。

五、促进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年度经济贡献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对其高级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政策中所称高级管理人才,依照《公司法》中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认定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随迁配偶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随迁子女需在我区入学的,依照《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和《槐荫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智汇槐荫”人才安居低息住房贷款激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的企业人才,可依照相关办法申请低息贷款(固定利率3.3%),其中,购房贷款上限100万元,最长期限10年;住房装修贷款上限30万元,最长期限3年。

六、其他

第十四条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认定和奖励条件,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或经济贡献突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建立快速决策机制,或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或符合槐荫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企业自接受奖励和补助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区纳税数额。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全额退回。

第十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槐荫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槐荫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适用于因在槐荫区实施房地产开发成立的项目公司(旗下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在执行期内出台更新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2019年1月14日发布的《槐荫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济槐投促发〔2019〕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槐荫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槐荫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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