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城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意见

来源:通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2-03-17 11:50:54 阅读量: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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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和吸引广大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咸宁市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投资要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租赁生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土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鄂办发〔2021〕13号)明确工业项目投资要求:①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②第二类工业园区(未纳入通城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不低于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二条租赁厂房优惠政策。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进入标准化厂房租赁生产。

(二)租赁标准化厂房企业需与厂房业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金由企业租金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2022-2025年企业租金标准暂定为:一层7元/平方米/月、二层6元/平方米/月、三层5元/平方米/月、四层及以上2元/平方米/月),政府补贴部门由县财政局与厂房业主结算。

(三)工业企业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年实际纳税达到100、200、300、400元/年/平方米的,分别按厂房租金的40%、60%、80%、100%予以扶持。

(四)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者每年纳税额达200元/平方米的以上的企业,可以先租后买。自租赁协议签订5年内(含5年)购买租用厂房的,按厂房成本价购买,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

(五)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三年后,纳税额未达到60元/年/平方米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厂房租金支持,由企业承担全部租金。

第三条工业用地项目优惠政策。成立通城县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支持。

(一)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研发技术改造。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土地高于5万元/亩的部分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研发技术改造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下的,土地高于4万元/亩的部分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研发技术改造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企业达到亩均投资强度,完成亩均税收后,连续五年内,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80%给予支持,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0%给予支持。

(二)支持项目快速推进。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开工建设期限原则为1年,在规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项目,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额度给予相应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资金的3%;实际到位资金在3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资金的4%。

第四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对在我县落户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在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板上市的总部在通城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可配套不超过20亩商住用地指标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通城的,2亿元至5亿元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给予上市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五年内县级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支持,最多不超过10人。通过招商引进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企业20万元补助。

第七条完善企业投资、绩效评审制度,建立企业违约、退出机制。

(一)项目建成后,经审定亩均投资额未达到75%的投资强度要求的,限定业主6个月内投资到位。投资仍不能到位的,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项目投产两年后,亩均税收未达到50%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对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出让价的20%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禁止擅自改变项目土地性质,禁止私自转让项目土地。

(四)对未按照规划设计违规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环保或重大失信问题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政策兑现流程。

由企业出具申请支持报告→县税务部门出具税收证明(第三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县招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核定支持资金金额→县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书→县招商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出具会议纪要→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已出台其他行业(产业)专项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对同类型优惠政策,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作出相应调整。本办法由通城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通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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