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2-2027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铜仁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2-03-17 11:40:37 阅读量: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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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民间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2022-2027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投资于铜仁市本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投资者投资本市下列重点领域:

(一)新型功能材料项目(锰系、锂离子电池新材料等);

(二)大数据电子信息、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现代能源项目;

(三)新型建材、先进装备、健康医药、优质烟酒、新能源汽车项目;

(四)互联网平台经济、水及其关联产业、现代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业、生态茶、中药材、生态畜牧、食用菌、油茶、蔬果项目;

(五)本市及区、县首位产业;

(六)进入全市工业园区项目;

(七)国家、省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 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所产生的产值、税收、就业、能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认真测算平衡账、综合账,长远账,对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缺乏再生能力和扩能的项目不予兑现;对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一律不兑现优惠政策;对违法经营、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等情况的企业,当年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政府不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政府回购项目、政府参与投资股份达总投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1亿元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按土地价款60%进行扶持;投资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160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12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30%进行扶持。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产业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项目用地在全市工业园区内获优先批地权,工业项目用地可享受“七通一平”的基础建设。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转移到铜仁的加工贸易企业,投资之后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当地政府三年内按50%实行扶持,用于企业发展;对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建成投产后6年内,前3年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后3年按50%进行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前2年按区(县)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对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符合主导产业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原则上不超过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薪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3年按区(县)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服务铜仁招商引资3年以上外来入铜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铜仁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按认定等次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住房补贴,经费由人才所在企业承担;对经市委、市政府邀请,来铜考察并引进项目落户,引进项目到位资金0.3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团队)差旅费3万元。

第五章 融资扶持政策

第八条 招商引资投产企业可以申请市属担保公司提供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给予1-2年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50%的贴息支持;对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给予1-2年的银行贷款利率100%的贴息支持。

第六章 鼓励奖励政策

第九条 鼓励发展会展经济,会展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含3天),举办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贴500元。对取得UFI、ICCA(国际展览联盟、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扶持发展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对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100-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对帮助铜仁市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及符合铜仁市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厂房、电、水、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年纳税20万元/千平方米或用工20人/千平方米以上的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3年免租,在免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税收和就业,再延长2年免租期;五年后,每月纳税达30万元以上的,将厂房年租金的50%补助给企业。

企业确需购买厂房的,按成本价转让厂房。

第十三条 租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确需供电增容的,供电增容所产生的费用由经济开发区承担;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贡献与电费补助挂钩制度。月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20万以上(含)的,对当月实际用电量补助0.04元/千瓦时;月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50万以上(含)的,对当月实际用电量补助0.07元/千瓦时;月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100万元以上(含)的,对当月实际用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已实现增量配网不再享受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 年纳税达到地方留存部分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用水、用气每立方米优惠0.5元。

第八章 物流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运出项目所在区(县),实行“一企一策”总原则。当月补贴不超过当月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缴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按月从价折合方量给予40元/立方米的物流费补助;月缴税达40万元(含)以上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50元/立方米补助;月缴税达70万元(含)以上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80元/立方米补助。

第九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以上,或固定投资达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数达1200人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兑现奖补。

第十章 政策兑现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签订优惠政策向市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兑现情况报告制度;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和“一事一议”项目的实行评估认定制度,由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事一议”项目的评估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达到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投资者向项目受益所在地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

(二)由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签约合同(协议)内容,对项目投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评估认定意见;

(三)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政府审定;

(四)由财政局根据政府审核意见,将奖励扶持金额拨付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全程代办服务制。建立项目引进前、建设中、投产后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建立重点、重大招商项目(固投1亿元以上)领导分工负责制度,落实“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个专班、一抓到底”机制,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后,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列入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享受本市出台的大数据、总部经济、网络货运、科技创新等其他优惠政策,其他政策优于本办法的,以其他政策为准,本办法优于其他优惠政策的,以本办法规定兑现,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签约并入驻本市,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以上政策条款由项目受益所在地政府(除指定市级承担外)负责兑现,其代办服务、优惠政策备案和兑现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以上政策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实行对冲和抵扣,严格实行先征后奖补、先缴后返还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暂定五年(2022-2027年)。原《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铜党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来源:铜仁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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