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决策通过并签约落地的加工类和制造类工业项目(不含矿山、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开采和风能、太阳能、水能等自然资源直接利用类项目)。
(二)本办法适用奖励对象为项目投资信息第一提供者,即最先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促成该项目成功落户我县的社会机构或社会人士(以下简称引荐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干部职工个人,不含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单个项目只认定经项目投资方认可的一个引荐者。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项目土地、构建筑物、设备和其他附属生产性设施等)金额的2‰标准给予引荐者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申报
1. 信息备案:引荐者第一时间向县招商投资局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填写《投资信息备案表》,县招商投资局经初步核实后予以登记备案。
2. 项目确认: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注册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引荐者到县招商投资局填写《项目确认单》,同时提供《投资信息备案表》、项目正式投资协议、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引荐证明及引荐者身份证件等材料。
3. 奖励申报:项目建成投产后30个工作日内,引荐者到县招商投资局填写《奖励审批表》,同时提供《项目确认单》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向县招商投资局申报。若项目正式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奖励。
(二)审查
由县招商投资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引荐者申报奖励事项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兑现
申报奖励事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在1个月内按程序拨付兑现款项。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公布的所有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招商投资局负责解释。
来源: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