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崇阳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08 10:50:43 阅读量: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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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最新政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引进一批高质量项目,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决定起草《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以下简称“新政策”。现将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一系列新政策相继出台,为无缝承接上级政策落地,切实提升我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结合我县实际,对比兄弟县(市、区)情况,并征求了工业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019县政府出台的《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崇政发〔2019〕5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基础上,起草了《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

二、起草的依据

(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

(三)《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

(四)《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崇政发〔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新政策共10项内容,与原政策相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入园条件、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重资产建设支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物流成本补贴、税收贡献奖励、并购重组支持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入园条件。原政策规定“项目总投资需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需在 4000 万元以上”,新政策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需在4000万元以上”进行了删减,项目投资强度由原政策的200万元/亩修改为25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由原政策的150万元/亩修改为200万元/亩,年税收由原政策的不低于10万元/亩修改为不低于15万元/亩,开发区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的土地由原政策的“七通”土地修改为“八通”土地(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讯、宽带、有线电视)。

(二)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原政策规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所缴土地出让金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新政策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进行了删减。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原政策规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所缴土地出让金30%”,新政策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进行了删减。

(四)重资产建设支持。对享受重资产建设支持的条件,由原政策的“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亿元(含本数)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修改为“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新政策增加了“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个亿以上的(含本数)且亩产税收达50万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给予投资方配套投资额20%左右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规定。

(五)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享受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条件,由原政策的“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4亿元(含本数)以上、承诺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修改为“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含本数)以上、承诺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

(六)物流成本补贴。对享受物流成本补贴的条件,由原政策的“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4亿元(含本数)以上、年实缴税收 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生产企业”,修改为“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含本数)以上、年实缴税收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生产企业”。新政策将“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含本数)以上、年实缴税收 3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生产企业,物流运输成本补贴实行‘一事一议’”进行了删减。

(七)税收贡献奖励。原政策规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新政策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进行了删减。对税收贡献奖励的表述,由原政策的“前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修改为“前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八)并购重组支持。对并购重组支持的表述,由原政策的“前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修改为“前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来源:崇阳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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