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来源:县招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08 11:00:40 阅读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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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的决策部署,着力谋开放、抓招商、扩投资,为打造南阳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助力赋能,着力实现我县进入全省20强的目标,根据《南阳市加强招商引资十四条措施》(宛政﹝2021﹞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工作措施。

一、聚焦主导产业招商

(一)明晰产业招商方向。坚定不移把产业招商作为重中之重,聚焦纺织服装、电子元器件、玩具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培育打造纺织服装和电子元器件百亿产业集群,玩具制造50亿产业集群。优先鼓励支持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生产性服务业。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明确产业招商目标。县处级领导发挥大员上前的招商优势;县直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抓招商的原则承担量化招商任务。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实行二分之一工作法,“十四五”期间,县处级领导干部每年招引落地亿元以上项目不低于1个;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招商主体单位围绕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落实每年县分配的招商引资指导性意见,力争新招引落地超10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和旅游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城管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县航运服务中心、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县肉牛产业化集群示范区管委会、县供销社、县房管中心、县生态环境局、新兴产投集团、县金茂标准化厂房投资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招商激励举措

(三)设立县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政〔2020〕5号),设立县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统筹用于扶持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强投资促进活动、鼓励社会化专业化招商等。县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商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服务中心)

(四)实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在我县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后,年产值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本政策中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实行主导产业项目奖励。对符合我县纺织服装、电子元器件、玩具制造百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展方向、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第1—3年按年地方财政贡献予以100%奖励,第4—5年按年地方财政贡献予以50%奖励,累计奖励不高于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在我县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60%—70%标准不同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扩大投资、开拓市场等;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县设立总部的,实行“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六)实行招商中介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县纺织服装、电子原器件、玩具智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优质项目(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和非国家公职人员(统称招商引资中介),内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照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设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中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对重大委托招商项目,可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实行利用外资奖励。对落地我县的境外资金项目,每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落地我县的世界500强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县主导产业、传统产业的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

(八)实行产业链以商招商奖励。发挥我县重点产业链招商的牵头作用,鼓励产业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产业配套、强链延链补链项目,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和牵头引进企业(指县内引进县外项目的招商企业)奖励。其中,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5亿元(含5亿元)—20亿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亿元(含2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要素保障体系

(九)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推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实行“标准地+代办制+告知承诺制”出让模式,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工时间,实现“一天办四证”“拿地即开工”。对招引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用地奖补,最大限度降低土地出让价款。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2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加强金融和产业资本支持。完善金融部门与招商部门的对接机制,项目签约后,招商部门及时将签约项目信息推送给金融服务中心,由金融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为签约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对纳入省、市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定制项目基金。

(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招商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招商工作机制

(十一)落实“飞地经济”利益共享机制。创新县域合作机制,鼓励“飞地经济”发展,“飞入地”与“飞出地”项目实施财税分成、利益共享。利益分享期原则上为10年。对新上产业项目,自投产形成税收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乡镇级留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自投产形成税收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乡镇级留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以“股份合作”模式开展合作的,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税收由“飞地经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按属地原则缴库。“飞地经济”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实行所在地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考核时按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同时对“飞入地”进行相应扣除。非“飞地经济”单个招商项目的飞入飞出,参照“飞地经济”利益分成执行。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实施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对重点产业链实施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即每个产业明确一名县处级领导任链长,一个产业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一个链主企业,一个提升方案,一个推进专班,统筹负责整个产业链的规划、招商、运营服务和要素保障等。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实施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机制。实行周动态发布、月排名通报、季综合考评、年终总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各乡镇(街道)、驻外招商联络处、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直单位激励与处罚。

(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附则

(十四)签约项目没有明确开工和建成期限的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投产的相应缩短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限;项目分期实施的,首期建成投产一般不超过2年,两期不超过4年,整体不超过5年。兑现本政策需要的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按照税收收益比例承担。符合本措施的项目单位每年向引进主体单位申报,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需拨付县级资金的,由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审定后下达相应资金予以拨付。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本政策中的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奖励。本地原有企业新上项目与新引进项目同等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县现有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县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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