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7 11:40:58 阅读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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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建设且符合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文化旅游、装备制造、信息产业、中医药、生态环保等产业项目。

第二章 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1亿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市招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四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招商引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参考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力的贡献给予一定奖励,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具体奖励额度由县区政府、市属工业园区在项目引进时约定,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涉及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按第一年、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第四年奖励70%,第五年奖励80%的标准落实。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执行。(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制定细则,各县区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组织落实)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京沪深三市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武威,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武威、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新引进的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强企业进入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农业类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照《武威市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规范提升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市、县区政府按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第三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不重复奖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实物量5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四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武威供电公司、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上网电价由发用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 税费金融政策

第十三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类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租用厂房的租金可予以减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全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章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委托代理招商机构、单位、企业及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由委托方分别给予代理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主营业务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再分别给予代理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涉及招商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政策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万元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在享受省上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年薪不低于15万元的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实际纳税额给予等额奖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第十九条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在城镇落户意愿的,就近在当地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章配套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 落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市招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强化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构作用,成立实体化运行的市、县区、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批及服务的事项,要统一实行代办服务。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市招商局、市政务中心、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现代农业、生态工业、文化旅游等绿色生态产业方面,投资额度大且具有引领性和带动性的招商引资项目,加大双方合作力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从周转资金、贴息贷款、财政奖补、土地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项目引进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提高配置效率。(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市属工业园区、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武威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次年3月底前足额落实。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水电、火电、风电、光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PPP项目,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奖励等政策。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企业不适用本措施。

第二十八条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措施涉及省级层面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调予以落实;涉及市级层面的,由市级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需制定细则的在本措施发布之日两个月内出台细则并抓好落实;涉及县区层面的,由县区政府组织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确保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第三十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武威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武政发〔2018〕69号)中与本措施不一致的内容,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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