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全员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源:古田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03-04 11:30:30 阅读量: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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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

(二)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三)村(社区)集体;

(四)第三方引荐人(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个人);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除外)、增资项目、房地产、矿产资源及能源类开发、国有资产转让或拍卖、政府性投资、社会各界捐资、本县范围内搬迁转移等项目〕,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半为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古田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二)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古田县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形成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进行奖励。对招商引资前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县直单位进行奖励。对招商引资前五名的县直单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三)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个人引进项目投资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符合评优条件的,单位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给予确定“优秀”等次;1亿元以上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对村(社区)集体进行奖励。对引进乡贤或社会人士到村(社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的,单个项目总投资超30万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五)对第三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并落户我县重大招商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个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额可实行“一事一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4.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评选考核办法:由县商务局牵头,结合年度招商引资成效适时组织考评实施。

(二)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评选考核办法:由县商务局收集汇总后,提出奖励建议方案,与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事前沟通后提交县委研究,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县委研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职级(职员等级)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

(三)村(社区)集体考核办法: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填写《古田县村(社区)集体奖励申请表》,并报县商务局审核,县商务局汇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第三方引荐人考核办法:

1.备案。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日前填写《古田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向县商务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2.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可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向县商务局申请奖励,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古田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2)《古田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3)引荐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5)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其他材料。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方应按要求补充提交。

3.审核。县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4.公示。县商务局对拟奖励的引荐人和奖励金额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汇总至县财政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影响奖励情形的,予以取消奖励资格。

5.拨付。评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奖励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负责兑现。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项目引荐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受奖单位奖励资金用于日常经费开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申报奖励时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且在有效期达到项目引荐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来源:古田县商务局 古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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