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吸引境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资企业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购地款,下同)的内资企业,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水电开发、房地产开发、矿产品开采及粗加工、养殖类项目除外。
第二章 用地方面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项目用地凡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符合国家或省“双控”标准的,所需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供地年限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在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按最低出让价7.1万元/亩供地(化工用地除外)。国家有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经县政府认定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目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面
第六条 对新办企业在经济开发区落户的,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100给予扶持奖励;在经济开发区外落户的,按50给予扶持奖励。对新建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养老服务设施的,在获得有关部门评定证书后,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50给予扶持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1~3年,按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营贡献额的80%;第4~6年,每年以上一年度实际开票额为基数,实际开票额年递增2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3.8%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20%以上的增量部分对地方经营贡献额的50%。
第八条 对新引进企业在投产当年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通过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完成规下转规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四章 投资方面
第九条 对我县外资增资发展目标做出贡献的企业,除享受我县其他优惠政策外,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具体奖励上限由工信部门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对在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3年内建设完毕并投产的,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数字为依据,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或省级行业控制指标标准的,按实际供地面积给予2.1万元/亩投产增效奖励;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出国家或省级行业控制指标30%、50%、70%、100%(含)以上的,每亩再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7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的产业项目,或新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县招商引资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可执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五章 服务方面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培育产业创新动能,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参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新办项目代办服务制,对新办项目有关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证照等手续,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引资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实行“一个投资项目、一个联系领导、一个服务小组”全过程服务。
第十四条 对新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骨干的子女在城区初中及以下学校入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方便入学,不受名额限制,收费标准与本地学生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轻合金企业、数字经济企业、建筑企业、物流企业、将商回归企业、文旅康养企业等产业项目,县里有出台专项产业优惠政策,优惠内容重复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21年8月9日制定的《将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将委办〔2021〕34号)同时废止。凡以前发布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来源:将乐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