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淳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淳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5 11:40:18 阅读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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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淳化县投资环境,吸引客商来淳投资兴业,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淳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淳化县情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客商,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煤炭开采、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外,不受投资行业、产业、方式和经营类别、期限的限制,均享受国家、省、市和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来淳投资企业与政府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后,新增建设用地按项目报送省政府审批,通过后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存量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审批后,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项目完成合同投资额后,给予每亩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3亿元、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项目完成合同投资额后,给予每亩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项目完成合同投资额后,给予每亩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分类保障大项目用地。对已签约的大项目,根据其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分类排队,提出项目供地计划。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积极创造增量,盘活存量,为重大项目用地提供保障。

第四条 凡来淳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公用设施等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凡在县域内已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企业,投资额未达到亩均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尽快加大投资强度。若在计定时间内仍未达到计定投资额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并建议另行招商,参照第二条执行。

第三章 基础配套规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来淳投资兴办企业,达到入园条件的,确保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供水、排水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到位。

第七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国家、省、市标准执行,规费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下限收取。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第八条 对新引进投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产业工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6000元。其中: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规定的资金渠道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不能享受上级政策规定的,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四章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兼并、重组、改造我县困难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免收县属的所有费用,并将企业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来淳投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凡认定为国家鼓励类新型工业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后两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二条 凡认定为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后两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三条 凡来淳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康养等社会福利事业,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第十四条 对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且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3名),聘用期内,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补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上述条款的奖励,由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投资合同书、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经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核定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奖励。在此奖励范围内企业,同时符合《淳化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的,也可同时申请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

第五章 招商激励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民招商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引荐人对招引项目参与程度及发挥作用进行奖励。

引荐人:指为引进的投资项目牵线搭桥,提供项目信息,并参与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促使项目成功落地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相关机构,包括自然人、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或组织。

奖励条件:引进项目必须在淳化县注册登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纳税强度等指标。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限竣工投产(由于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扣除),并达到设计产能和效益。

奖项标准如下:

(一)工业企业

1.引进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引进实际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6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引进实际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0万元。

(二)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

1.引进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万元。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引进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万元。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进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引进实际投资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5万元。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引进实际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

(三)其它

凡提供有效投资信息,但没有参与项目落地全过程的,项目落地后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均为含税收入)

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重大装备制造、农业产业化、节能环保、旅游、基础设施等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县政府根据投资方的投资强度在土地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引荐人奖励的认定由县招商局牵头,经县发改、统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荐人进行综合审核,报请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列支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国家、省、市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出台的各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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