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来源:应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5 11:50:03 阅读量: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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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湖北省和孝感市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用地

1.用地保障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租赁取得,并约定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实行标准地供地。土地使用期限可以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

2.节约集约用地支持。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征地自建厂房工业项目,容积率1.5以上,合同期内按规划建成并通过验收投产、建筑面积单层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性多层厂房,对厂房第二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第三层开始(含第三层)每增加一层递增1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征地自建厂房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土地、配套设施等,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

4.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征地自建厂房工业项目,通过实施基础设施补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固定资产一次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见本办法第十条),分别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50%、60%和7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5.落户盐化工业园、东城工业园、长江埠工业园等专业化工园区,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6.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期拨付,即项目用地摘牌后一个月内补助50%,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30%,企业进规后按实际固投额占合同约定固投额的比例累计结算。

三、重资产建设

7.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为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的新引进工业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

8.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年实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租赁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三年内(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免收租金;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予以同等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9.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在租赁期间不享受经济贡献奖励,自厂房回购后或新征地自建厂房起,再享受经济贡献奖励,其他补助和奖励不重复享受。

10.代建厂房工业企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及税收要求)不享受多层厂房补贴,但可以享受本办法其他优惠。

四、物流补助

11.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自投产之日起)实现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年上缴税收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4%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年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五、经济贡献奖励

12.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开始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日起六年内,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地方留成资金要剔除财政体制上解部分。

1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新引进的征地自建厂房工业企业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后,可将企业所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100%奖励给企业。

六、引进企业高管奖励

14.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五年内(自签约之日起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税的,五年内按其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七、外资企业落户奖励

15.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八、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16.对新引进工业企业项目的中介奖励,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17.对招引项目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第一引进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干部适时予以提拔重用,并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方面优先考虑。

九、总部经济

18.对总部不在应城的有税源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市或将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改设为独立法人公司,以及对我市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采取由总部统一销售外地分公司产品的方式增加我市税收的,按不超过实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19.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四星级以上酒店、社会办学办医、养老机构等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旅融合项目、文旅项目等,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状况和经济贡献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落户地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约定。

十、“一事一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市委、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支持项目建设。

2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其他项目。

2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或行业内10强来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

22.全国100强、全省10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23.市委、市政府认为应纳入“一事一议”的其他项目。

24.“一事一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有优惠措施,标准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十一、项目服务

25.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属于市本级收入的五年内全免。

26.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采取先征后奖方式全额奖补给企业。

27.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对属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全程代办,落户地协助办理。

28.新引进工业企业的投资者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本人及其家属户籍可以落户应城,本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全市优先办理入学。

十二、其他

29.市内企业成立新公司并新征地自建厂房项目新增部分与市外企业投资享受同等待遇。新增部分由市商务局会同项目落户地、财政及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30.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已落户工业企业按照《中共应城市委、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应发〔2018〕13号)文件执行。

3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由市政府确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认定。

32.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与本办法意见不一致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33.本优惠办法的各类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3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两年。此前已引进的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的通知》(应城政发〔2019〕4号)文件有效期至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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