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新引进落户我县,从事鞋服箱包机械、缝制设备、皮革皮具辅助生产机械等领域的轻工智能装备制造生产,且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地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方)。
第一条 节约用地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单期)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供地,项目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150万元/亩、100万元/亩以上的,分别给予除交易税费外超出1万元/亩、3万元/亩、5万元/亩土地摘牌价的等额价款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全额奖励除交易税费外土地摘牌价的等额价款,奖励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扶持资金在项目开工建设一个月内兑现70%,在项目建成投产一个月内兑现30%。项目投产后一年未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按比例退回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条 高效用房奖励
按生产需要确定租赁标准化厂房面积大小,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每月基准租金为5元/平方米。在项目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40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全免;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60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减免50%;五年内的任一自然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全免。租金实行先交后返。
第三条 税收贡献奖励
贡献奖:项目投产之日起,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用地自建项目,或者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的税收贡献奖励,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后两年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50%的等额资金奖励给项目方。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须扣除租金减免部分。
突破奖:投产之日起三年后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税收贡献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第四条 科创赋能扶持
在本县建立国家、省级研发分支机构或获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创新中心、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每个国家和省级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设立院士、博士流动工作站,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获得“5G+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贯标认证,每个奖励20万元;
在本县落地的工业项目,入园后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品牌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入园后新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行政规费、服务费减免和中介服务费限价
县本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政府定价或指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市场价最低收费标准的30%以内自主缴费。企业所需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社会风险评价等第三方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园区管委会按市场最低报价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补贴金额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 人才和用工支持
根据税收规模确定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对其和法定代表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等额资金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对建立合格培训机构的企业按实际培训人数落实培训补助;对企业投产后新招一线员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稳岗在1年、2年、3年以上的,每年给予600元/人、800元/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稳岗奖励。
第七条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
项目方购买标准化厂房(含办公楼、宿舍、食堂),承诺5年内任意2个自然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出售,并相应办理资产权属证件,对购买标准化厂房资金额超出建设成本(以财评或第三方审核为准)部分给予30%的补贴(不含交易税费),对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一事一议扶持
扶持对培育壮大产业链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招大引强项目,高科技型、高成长型、创税创汇贡献大的项目,头雁以商招商项目(指先落户当地,由其招引的同类企业或产业链关联企业)以及产业综合体项目等,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相关优惠条款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
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专班作好企业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项政策性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积极配合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园区企业进行例行或执法检查。除环保、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检查外,其他县直部门的例行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由园区陪同开展。
第十条 其他
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和落实,可重复享受。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和落实,如有重复条款,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
固定资产投资指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在土地取得、设备购置、建设不动产等方面的有形资产总和;实缴税收是指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和。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条款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条款为准。
本优惠政策由安乡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