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咸安投资兴业,实现咸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来咸安经济开发区绿色智能制造孵化园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并在咸安经济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省外投资企业、省内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重点引进产业方向:
(一)高端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
(二)新材料领域;
(三)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领域;
(四)航空航天领域;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 对符合园区产业引进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成长性好、通过培育有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在咸安经济开发区落户且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物包括标准厂房、宿舍楼、办公楼、库房等)在租赁厂房内设备投资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且税收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对租赁厂房给予前3年租金全免,后2年租金减半支持。
第五条 租赁企业发展、壮大,有意向购买所租赁标准厂房、舍楼、办公楼、库房等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按成本价整层或整幢一次性出让。
第六条 设立咸安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由区属国有企业每年安排不低于6000万元专项资金预算,三年安排2亿元资金,投入到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中,用于招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外主板上市公司落户,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预算规模可根据项目引进需求逐年提高。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对在“北交所”、“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区直单位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以设备增值税发票为准)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1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5‰;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引进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领军型、高端型),分别给予3年内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生活补贴,对园区企业开展实习实训、用工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的,按人社部门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以下几类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其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内主板上市企业在区经济开发区的新建的项目;
(二) 咸安经济开发区认真调查后认定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的科技前沿型企业在咸安经济开发区新建的项目;
(三) 承诺投产后年纳税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 对咸安经济开发区内财税贡献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总部经济项目;
(五) 区委区政府决定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同时享受。
本实施办法由咸安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来源:咸安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