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2 11:30:45 阅读量: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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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怀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总部经济项目除外)在沅陵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沅陵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生产性和服务型企业。

第二条  总部经济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生态旅游及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不低于2000万元、仓储物流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商业综合体项目不低于1亿元。

第三条  入驻沅陵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企业10年内不得改变注册地和纳税关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1.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其中农副食品和中药材加工、仓储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6万元/亩;

2.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强度不低于18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120元/㎡,其中农副食品和中药材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强度不低于12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90元/㎡。

第二章  支持总部经济和招大引强

第四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三类”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我县园区创建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财务结算中心。从企业正式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30%的标准、第四年起按照企业所缴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同比增量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五条  支持招大引强。对首次进入湖南并在本县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分别按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业链企业群抱团入园区。对5家以上产业链企业抱团来沅发展,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除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采用“PBOS”等模式在园区内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除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每年按该专业化产业园内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已奖励给企业的除外)3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三章  外商投资及外贸进出口政策

第八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在本县采取独资、合资或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房地产项目、金融类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后,实际到位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县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凡在本县注册外贸实体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供地政策

第十条  对投资农林药茶竹等农产品初加工、现代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其建设用地按评估价供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款4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现代服务业中的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农贸市场等项目,按评估价供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款3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园区工业用地实施“净地”(即完成报批、征地拆迁和简单清表)供应,按照20万元/亩挂牌出让。企业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在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根据投资和税收强度不同,进行分类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 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20-150万元/亩、150-200万元/亩、2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8万元/亩、12万元/亩、15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按4万元/亩、8万元/亩、12万元/亩的标准,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全额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全额奖励。

第十三条  园区其他生产性配套项目用地,按“净地”不超过25万元/亩挂牌出让。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经过批准,属增加生产经营规模性质用房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章  标准化厂房租赁政策

第十五条  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标准化厂房和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车间和办公楼不超过三个月的免费装修期。

1.车间租金第一层10元/㎡/月、第二层8元/㎡/月、第三层7元/㎡/月、第四层6元/㎡/月,倒班楼和办公楼租金6元/㎡/月;物业费为0.5元/㎡/月;

2.高岩生活服务区入园企业公租房租金单间150元/月、套间200元/月;普通公租房单间250元/月、套间300元/月;物业费单间为10元/月、套间15元/月。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且车间前三年综合税收分别达到50元/㎡/年、80元/㎡/年、100元/㎡/年的企业,对其车间租金前两年按100%、第三年按50%给予奖励;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的,给予当年车间租金全额奖励。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奖、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  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可按核定建设成本价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并给予购买总价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获得产权后六年内不得进行交易,否则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第六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政策

第十八条  对工业类招商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九条  对非工业类招商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七章  财政贡献政策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投产后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对年缴纳综合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实得部分30%的标准、后两年按县本级实得同比增量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现代服务业中的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等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对年缴纳综合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20%的标准、后两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同比增量部分3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非入园工业项目投产后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对年缴纳综合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20%的标准、后两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同比增量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入园区工业项目按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分档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投产后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200元/㎡、投产后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120元/㎡的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按其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10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180元/㎡的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按其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且投产后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不低于230元/㎡的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按其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六年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八章  水电气奖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电价奖补政策。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采取补贴标准与企业纳税贡献大小挂钩的方式分三档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1.一档:对年综合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0.075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2.二档:对年综合税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0.05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3.三档:对年综合税收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03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用水用气奖补政策。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的且年综合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对其工业用水用气按全年总价的10%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九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贷款贴息支持。对新引进农业产业化、中药材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高科技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综合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港北美等交易所及科创板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章  科技创新与品牌创建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加强院校合作。对获得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当年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四、五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一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四条  高科技人才生活补助。对企业引进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在沅陵招商引资企业工作满两年且每年常驻企业不少于30天的,经县科技局、县人社局认定后,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国家级的10万元、省级的5万元。

第三十五条  研发成果转化奖励。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在沅陵转化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核心技术产品带动企业新增税收部分,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同一团队或个人、同一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或省级以上高精尖人才来沅陵创业就业,并在沅陵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3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园区企业就业满两年的,在本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时县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6万元、8万元。

第十二章  企业稳岗政策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对返乡务工和非沅陵籍入沅人员,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满3年的,在县城新购买首套商品房,县财政按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八条  就学保障。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技人才的直系亲属需入学的,可在本县范围内择校就读;对返乡务工和非沅陵籍人员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满3年的,按照就近入校原则优先提供就读学位。

第十三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2.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

3.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优质产业项目;

4.对国际、国内行业内排名前十的品牌企业来沅投资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等项目;

5.“三类”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产业项目。

第十四章  中介人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十条  奖励范围。通过中介人(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招商引资的(不含水电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建成投产满一年后,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纳入奖励范围:

1.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2.新型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3.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4.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奖励标准。引进项目分类别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1.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3‰奖励。

2.所引进项目为三类500强、国内同行业龙头工业类企业前10名的,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后,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其它工业类企业,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奖励;

3.现代服务业项目,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奖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中奖励、补贴等财政支出,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申报、审批、监督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中所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三类”500强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所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含所缴税费)、厂房建设投资和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三个方面投入总和(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厂房装修款);所述综合税收不含企业出口退税部分;所有认定资料以合法发票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对恶意骗取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企业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不适用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县内其它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沅发〔2013〕6号、沅办发〔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局、沅陵产业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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