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医美产业园,从事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美药品等研制和生产,且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地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方)。
第一条 节约用地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单期)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供地,项目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150万元/亩、100万元/亩以上的,分别给予除交易税费外超出1万元/亩、3万元/亩、5万元/亩土地摘牌价的等额价款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全额奖励除交易税费外土地摘牌价的等额价款,奖励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扶持资金在项目开工建设一个月内兑现70%,在项目建成投产一个月内兑现30%。项目投产后一年未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按比例退回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条 高效用房奖励
鼓励入园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每月基准租金为5元/平方米。在项目投产之日起1年内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前三年租金全免;第四、第五年内的任一自然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全免。租金实行先交后返。
第三条 税收贡献奖励
贡献奖:实行“三免两减半”的税收贡献奖励,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后两年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50%的等额资金奖励给项目方。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须扣除租金减免部分。
突破奖:投产之日起三年后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税收贡献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第四条 资质认证奖励
对新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及生产许可证,并实现生产销售1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8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内首创特殊化妆品注册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对新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并实现生产销售1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新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不含诊断试剂和设备零部件,下同),并实现生产销售4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4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取得国内首创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并实现生产销售4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对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并实现生产销售5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取得国内首创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并实现生产销售5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拥有国内发明专利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并在本地投产的,每个品种叠加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拥有国内发明专利的特殊化妆品并在本地投产的,每个品种叠加奖励10万元。
对新取得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药、同名同方药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前100个品种,并实现生产销售10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前三名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另外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对药品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并实现生产销售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对医疗器械获得以上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并实现生产销售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做优做强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单个品种年销售量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六条 科创赋能奖励
对新引进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有关费用)以上的研发平台和专业检测机构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化妆品功效性评价与安全性评价中心等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5G+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行政规费、服务费减免和中介服务费限价
县本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政府定价或指导经营的服务性收费按市场价最低收费标准的30%以内自主缴费。企业所需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社会风险评价等第三方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园区管委会按市场最低报价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补贴金额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八条 人才引进支持
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收贡献,给予企业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等额资金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对企业高级研发人员和专业质检人才,按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人、5万元/人的人才引进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回购补贴
项目方购买标准化厂房(含办公楼、宿舍、食堂),承诺5年内任意2个自然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出售,并相应办理资产权属证件,对购买标准化厂房资金额超出建设成本(以财评或第三方审核为准)部分给予30%的补贴(不含交易税费),对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一事一议扶持
以下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相关内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
(一)“三类500强”项目、境外资金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项目、年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每年实缴年税收在20万元/亩以上的征地自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每年实缴税收在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
(三)头雁以商招商项目(指先落户当地,由其招引的企业或产业链关联企业)、同类型抱团项目(指多个以上同类项目抱团落户,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以及对产业链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高科技型、高成长型项目。
第十一条 其他
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和落实,可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与我县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医美产业的配套项目落户本地,适用本政策。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指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在土地取得、设备购置、建设不动产等方面的有形资产总和;实缴税收是指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和。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条款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条款为准。
本优惠政策由安乡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