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强省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17 11:20:02 阅读量: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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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贵安新区紧紧围绕“两主两特”(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全面落实“强省会”五年行动产业大招商工作任务,现结合发展实际,对《贵安新区“建城市、聚人气、广招商、招大商”若干支持措施(试行)》(黔贵安管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贵安新区支持商业贸易、会展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生产业项目建设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贵安办发〔2021〕7号)及《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标准厂房及相关经营场所补助办法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8〕14号)进一步完善,形成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 制造业发展支持

(一)贡献支持

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自按合同约定取得首笔营业收入起,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前5年对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留存(增值税38.5%,企业所得税32%)300元/㎡(含)以下的,按其对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支持;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0—800元/㎡(含)的,按其对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75%给予支持;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800元/㎡以上的,按其对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自建厂房的制造业项目,参照上述贡献支持执行。

(二)产业用房支持

对新区新引进的制造业企业租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和仓库的,在确保“两主两特”产业占比达到70%、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70%的条件下,对物业持有的相应园区给予租金补助支持,支持期限为5年。园区标准厂房完成当年地方财政贡献200元/㎡(含)以下的,按租金的40%给予支持;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200—500元/㎡(含)的,按租金的50%给予支持;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0元/㎡以上的,按租金的60%给予支持。新区对标准厂房和仓库租金补助支持不超过15元/㎡/月。以此鼓励各园区大力支持入驻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

(三)购买设备支持

对新引进注册落户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其购买并投用在本地项目的工业生产设备,按照3年内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四)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综合运用金融工具手段,通过转贷、委贷、担保等方式,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临时资金周转问题。

第二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支持

(一)贡献支持

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取得首笔营业收入起,5年内以在新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存部分(增值税38.5%,企业所得税32%)金额为奖励额度,给予前三年80%的政策支持,后两年60%的政策支持。对入驻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的企业奖励比例增加5%。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入驻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物业持有者以市场优惠价格向入驻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出租,对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以上的楼宇,新区按照3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楼宇物业持有企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三)信息基础服务支持

对使用新区供应商提供云服务的科创主体,对其上云费用给予50%补贴,每家科创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拓展应用场景奖励

鼓励落户新区企业拓展应用场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贵安新区应用场景建设,对于企业产品或解决方案获得贵阳贵安场景应用的,最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外资外贸服贸跨境电商发展支持

对引进注册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外贸、服务贸易、跨境电商企业予以支持。

(一)外资、外贸发展支持

1.落户支持。对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设或增资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外贸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给予落户支持。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或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美元支持0.15元人民币;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美元支持0.3元人民币;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美元支持0.5元人民币。

2.贡献奖励。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设或增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或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外贸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在贵安新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3年的奖励;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外贸项目,在贵安新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年至第3年按100%的比例、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高层次人才支持按贵阳贵安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二)服务贸易发展支持

1.技术进出口支持。以年度为基准,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在贵州省商务厅进行技术进出口备案,当年取得技术进出口实绩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支持,支持期限3年。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企业当年技术进出口收付汇额不低于10万美元的,以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为依据,每1美元支持0.02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支持。以年度为基准,对新引进服务贸易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支持,支持期限3年。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离岸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的,每1美元支持0.04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商发展支持

1.当年引进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公布国内交易额行业排名前20或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综合供应链(商品品类3000个以上且品牌商授权10个以上)、第三方服务商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累计融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企业将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设立或迁移至贵安新区直管区,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对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持续运营情况良好的独立站(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销售额5%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要素保障支持

(一)用地支持

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将贵安新区直管区重大项目争取优先纳入省重大工程项目或国家重点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实行应保尽保、重大项目特事特办。

1.对于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综合税收新区留存部分不低于20万元/亩的重大工业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超出20万元/亩的差额部分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

2.在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会展综合体、高品质酒店、文化旅游、健康养生项目,且投资者自持物业面积达到计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土地摘牌价超出80万/亩的差额部分以等额产业扶持资金奖励。

上述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为3年。

(二)用电支持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大型数据中心(服务器10万台以上,机架6000个以上)实行0.35元/千瓦时的电价政策。

(三)人才科研支持

参照《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筑党发〔2021〕9号)、《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互动招引“123”计划实施办法》(筑委厅字〔2021〕59号)等政策关于产业人才的规定予以支持。

(三)金融支持

参照《贵阳市贵安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筑府办函〔2021〕78号)、《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推动企业上市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筑府办发〔2021〕4号)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四)创新创业支持

参照《推动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黔贵安管发〔2021〕6号)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附 则

(一)关于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其他有关政策,参照《贵阳市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支持政策》(筑商函〔2021〕3 号)执行;关于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筑府办发〔2021〕11 号)执行。

(二)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可“一事一议”予以重点保障协调。

(三)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新区其它文件规定的同类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政策扶持资金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取消其享受贵安新区扶持措施资格,依法追回支持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或终止,由贵安新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与贵安新区已出台政策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建城市、聚人气、广招商、招大商”若干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9〕6 号)、《关于印发贵安新区支持商业贸易、会展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生产业项目建设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贵安办发〔2021〕7 号)及《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标准厂房及相关经营场所补助办法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8〕14 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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