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精准获取招商项目线索,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经验助推旬邑发展和建设,鼓励更多客商来旬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单位和个人(各镇办、园区,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级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三条 由县委、县政府每年设立重大招商项目奖励资金,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按年度结算,每年年终由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提出奖励意见,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奖励。
第五条 对成功引进落地亿元以上项目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办法
第六条 招引项目必须符合旬邑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医药和医疗器械、食品加工、电子商务、军民融合、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现代旅游服务业、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以及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煤油气开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七条 招引项目是指从县外引进的项目,不包含县内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我县原有企业转移、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项目。
第八条 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引荐人须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县招商局,县招商局在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领导下,协同引荐人和各相关部门具体洽谈落地、投资建设、建成运营。引荐人不受行业和上下级隶属关系影响,对项目的落地建设和投产运营做好一对一全程服务。
第九条 按照企业投资额度对项目引荐人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项目投资额以立项备案(核准)文件为基础,具体奖励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
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万元;
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奖励2万元;
投资额1亿元—3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
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奖励50万元。
奖励分签约、开工、竣工三个环节分别奖励奖金总额的20%、30%、50%。
第十条 合同项目、开工项目、竣工项目均须达到以下要求,并通过招商引资工作专班认定。
(一)合同项目须完成签约、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前期手续,并完成土地使用手续或厂房租赁等。
(二)开工项目须主体工程完成桩基工程达到正负零。
(三)竣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备案(核准)计划总投资额的80%以上,完成约定各项建设内容并投产运营。
第十一条 本办法建立奖励奖金追回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奖的单位或个人应退回所受奖金:
(一)无合理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
(二)无合理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投产达效的;
(三)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严重不符,低于50%的。
第十二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成立奖励审核评估工作小组,成员为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拟受奖项目的进度核查,固定资产评估和奖励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商大使、以商招商引进项目,以及县域原有企业增资扩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县委、县政府另行审议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旬邑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