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10 11:20:56 阅读量: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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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大限度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淮滨投资兴业,顺应产业转移趋势,围绕 “工业强城、开放港城、生 态水城、田园新城、宜居福城”发展目标,推进全县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登记所在地、税务征管关系 及统计关系在淮滨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 核 算 , 且 承 诺 10 年 内 不 迁 离 、 不 改 变 在 本 县 的 纳 税 义 务 、 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新投资工业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重点支持纺织服装、食品加工、临港经济(含 造船)等主导产业及重点支持产业。对豫南染整产业园、豫 南长丝产业园、智能服装产业园、淮滨临港服装城等重大主 导 产 业 项 目 、 临 港 经 济 区 重 大 项 目 及 事 关 全 县 经 济 发 展 全 局,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 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 支持。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

1. 成 立 县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县 党 政 “一 把 手 ”亲自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高效解决招商引资、项 目落地和企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健全“首席服务官”及“13710” 工作制度,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构建“1+3”责任体系,县处级领导领衔联系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帮助惠企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项目建设。落实企 业25天 “宁 静 工 作 日 ”制 度 , 严 禁 职 能 部 门 违 规 到 企 业 执法检查。

2. 优 化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 确 保 一 次 性 告 知 到 位 , 合 并 部 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 理,推进项目在线审批,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审批检查 考核。

3. 在 县 产 业 集 聚 区 设 立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 全 程 代 理 并 限 时办结入驻企业手续,确保实现两个“零接触”。深化商事制 度改革,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深化“证照分离”改 革 , 简 化 企 业 登 记 手 续 , 推 进 “一 网 通 办 ”前 提 下 “最 多 跑 一次”改革。

第五条 用地和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

对实际投资在 6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投资方依法竞得项目宗地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成交价格足额缴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 项 目 正 式 开 工 并 完 成 重 点 项 目 备 案 入 库后,根据投资方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亩均税收分期分批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补支持,用于项目公司的规划、建设、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延链补链等。对完成土地摘牌与总图审批的制造业产业项目,允许规划放线,提前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

(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奖补

1. 按 规 划 所 有 厂 房 根 基 达 到 正 负 零 , 从 县 工 业 发 展 专 项资金中按 5 万元/亩给予奖补;

2. 厂 房 全 部 建 成 后 从 县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按 3.5万 元/亩给予奖补。

(二)根据投资强度奖补

1. 亩 均 投 资 强 度 达 到 300 万 元 以 上 , 从 县 工 业 发 展 专项资金中按 1 万元/亩给予奖补;

2. 亩 均 投 资 强 度 达 到 400 万 元 以 上 , 从 县 工 业 发 展 专项资金中按 2 万元/亩给予奖补;

3. 亩 均 投 资 强 度 达 到 500 万 元 以 上 , 从 县 工 业 发 展 专项资金中按 2.75 万元/亩给予奖补;

4.亩均投资强度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认定。

(三)根据亩均税收奖补

1.投产达效后满一年,亩均税收达到 2—4 万元(不含4 万元),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 1 万元/亩给予奖补;

2. 投 产 达 效 后 满 一 年 , 亩 均 税 收 达 到 4 万 元 ( 含 4 万元)以上,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 1.75 万元/亩给予奖补;

3.亩均税收由县税务局负责认定。

(四)对企业新建厂房面积达到 3—5 万平方米(不含 5万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 10 元的补贴;面积达到 5—10万平方米(不含 10 万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 20 元的补贴;面积达到 10—20 万平方米(不含 20 万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 30 元的补贴;面积达到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 40 元的补贴。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 6000 万元以下的主导产业项目, 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通过租赁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性场所。入驻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的,亩均税收达到 2 万元及以上的,厂房租金前三年实行先 收后补,全额补贴。三年后,每月每平方米租金按照第一层9 元、第二层 5 元、第三层 4 元、第四层 2 元收取。对于购 买厂房的另外制定政策。

第六条 财政税收奖补政策

1. 县 政 府 设 立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用 于 支 持 产 业 结 构 优化升级、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资源节约与循环经济发展、支持省市县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等。

2.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6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从实现税收年度算起,亩均税收达到 2 万元及以上的,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奖补,实行“三免三减半”, 即 前 三 年 纳 税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等 额 资 金 奖 补 给 投 资 企 业 , 第 四、第五、第六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按 50%等额资金奖补给 投资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升级改造。新引进固 定 资 产 投 资 6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工 业 项 目 , 投 产 后 , 从 实 现税收年度算起,亩均税收达到 2 万元及以上的,从工业发展 专项资金中进行奖补,实行“两免两减半”,即前两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奖补给投资企业,第三、第四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按 50%等额资金奖补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升级改造。

3. 设 立 税 收 规 模 贡 献 奖 。 规 模 工 业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额 首 次超过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上的,按 当年创税地方留成部分 10%一次性等额资金奖补给企业,并 颁发荣誉证书。

4. 对 注 册 淮 滨 的 纺 织 服 装 贸 易 型 企 业 , 按 实 际 纳 税 情 况进行奖励。对入驻中西部纺织服装交易市场的企业,前三 年免收租金,第四年按周边市场价格收取租赁费。年纳税 50 万 元以 上 ( 含 50 万 元) 的 , 按地 方 留成 部 分的 35%等 额资 金奖补给企业;年纳税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按 地方留成部分的 40%等额资金奖补给企业;年纳税 300 万元 以上(含 300 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45%等额资金奖补给企业;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资金奖补给企业,连续奖励五年,从第六年起奖励每年降低10%,以此类推,直至不再奖励。

第七条 人才引进和用工政策

1. 主 导 产 业 企 业 引 进副 高级及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才,且常驻淮滨工作的其按工资薪金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从缴纳年度起个人所得税全部奖给个人(按年奖补)。

2. 对 县 产 业 集 聚 区 新 招 录 的 务 工 人 员 凡 在 企 业 工 作 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务工者个人 600 元生活补贴,给予招工经纪人 300 元补助,给予乡镇(街道)和村各 100 元办公经费补贴。

第八条 外贸出口政策

1. 对 外 来 投 资 企 业 , 当 年 获 得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且 实 际 出 口 100 万 美 元 ( 含 100 万 美 元 ) 以 上 的 ,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人民币。

2. 提高出口商品奖 励 标 准 , 按海关 出 口 实 际 额 , 对 一 般商品、主导产业产品和高新技术商品每 1 美元分别给予奖励 0.05 元、0.08 元和 0.10 元人民币。

第九条 总部经济、上市企业和创新企业政策

对落户淮滨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上市企业和创新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补。

第十条 引荐人奖励政策

1. 鼓 励 采 取 委 托 招 商 、 信 商 招 商 、 基 金 招 商 等 多 方 式招商,对非公职人员采取“一事一议”,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对属于县内公职人员引荐的各种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县 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2.乡镇建立“1+1”主导产业园,享受县产业聚集区同等 优惠政策,乡镇产业园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归乡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奖励奖补, 由县工信局牵头实施,其他项目的奖励奖补由县招商服务中 心牵头实施。

第十二条 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国家相关政策 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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