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的解读

来源: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2-02-08 12:00:46 阅读量: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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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汽开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持续构建以汽车为主导产业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全面推进长春国际汽车城建设,必须在政策制度上系统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结合汽开区当前经济发展现状,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部署和安排,我们牵头起草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6号);

3.《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一)支持工业项目引进落位

1.对于招商引资新引进的项目, 按照其当年经济贡献额度,给予相应奖励,从投产年度开始,对其财政贡献中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50亿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最高对其财政贡献地方留用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企业,后五年按50%奖励企业。

2.对于新引进的汽车零部件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且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5%的投资补助,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对汽开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5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在4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50%补助;按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给予50%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补助。

3.对于新引进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的,主要耗能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引进

4.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金超2000万元的高端服务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汽开区投入运营后年营业收入实现2000万元以上的,且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全力满足项目用地保障

5.对经认定的符合汽开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支持“轻资产”投入,“拎包入住”汽开区产业园区,对于使用产业园区厂房的项目,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2000元/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6000/平方米,按其财政贡献连续三年给予100%奖励。免租期结束后,经考核认定,产出强度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第四年、第五年再给予其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四)支持域外非购地类总部企业引进

6.新引进的域外非购地类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管理团队(副总以上)按当年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全额给予奖励。

7.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新企业实际经营年度起,以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连续五年按照每年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50%额度予以奖励。

8.汽开区以外总部企业将原设立我区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改为子公司,在我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子公司在我区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全部予以发展支持,后两年按50%予以发展支持。对于汽开区内企业在汽开区外设立的经营机构,因自身发展在汽开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经营机构在汽开区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两年分别按当年地方财力贡献的60%、50%予以发展支持。

(五)创新金融服务支持

9.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对汽开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10.鼓励基金、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等到汽开区投资,在对汽开区内项目、企业给予股权投资后,每笔投资按照总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11.全球资本选择布局中国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国际最先进水平、最高水准的科技创新项目,产业体系中龙头引领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性项目,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大项目、高产出率的好项目,汽开区对标国际惯例、对标先进城市标准、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

12.鼓励企业海外并购,设立市场化海外并购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与汽开区国有企业开展海外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境外投资高科技项目,实现“购并、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

(七)附则

13.本政策适用于市场准入、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汽开区的汽车产业上下游产业项目。

14.对于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15.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又满足汽开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不支持与“六个回归”政策冲突和重叠的内容。

16.本政策由汽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本政策经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后均无异议。

来源: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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