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兴宁创业园作为兴宁区拟入驻企业项目的临时过渡办公及临时孵化研发场地,真正发挥兴宁创业园的招商引资作用,现结合创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宁创业园为兴宁区人民政府下属国有企业兴工集团公司贷款建设的国有资产厂房,拟入驻企业需满足设定的入驻条件才能提出申请。
第三条 入驻兴宁创业园的企业项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的“三高”企业;入驻对象为拟投资在兴宁区的企业的临时过渡办公场地及孵化研发场地。
第二章 申请方式及入驻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方式:企业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将入驻办公人数、入驻时长、对地方经济贡献等要素向兴宁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区投促中心、经信局、发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城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入驻条件设定:
一、需将企业注册地转至兴宁区或者在兴宁区注册成立核算公司;
二、企业在兴宁创业园的经营活动不能违法违规,需遵守物业管理各项制度;
三、拟入驻企业要求按每免费租赁1000平方米厂房需产生不少于200万元/年的纳税贡献(孵化研发企业年税收不低于100万元/年)为标准设定;
四、企业入驻兴宁创业园后产生的物业费、停车费需企业自行缴纳,由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商谈;
五、兴宁创业园现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厂房均为毛坯房,企业如对该厂房有其他要求(如装修、办公设备等),需企业提出,由城区政府决策是否给予支持;
六、入驻企业的各项生产设备、试验设备等要满足厂房建筑结构的要求,如生产、研发、试验设备有较大的震动和噪声等,需企业自行出资做环评报告,凭报告入驻创业园;
七、入驻企业需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由兴工集团公司根据城区政府相关批复协商城区投促中心、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后签订。
第三章 整改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入驻兴宁创业园企业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满足入驻条件设定的内容条款,当年给予一次限期整改机会,如仍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由园区管委会经请示城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清退出兴宁创业园,为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兴宁区投促中心、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南宁市兴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