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招商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07 11:40:34 阅读量: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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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落实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园的产业准入定位,促进机电行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围绕“十四五”规划目标,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立健全现代绿色产业体系建设,根据《政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政人综〔2017〕1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政和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招商方案》。

二、制定过程

由县分管领导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政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前期调研、召开座谈会、学习考察等结合工作开展,起草《政和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招商方案意见征求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多次协商沟通,形成《政和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园招商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小微企业创业园主要定位为机械制造产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和补齐,即发电机(组)、汽摩配、水泵、阀门产业上下游企业以及经开发区管委会评审认定的其他企业。

2.工业厂房租赁两层以上的,租金享受“一免两减半”优惠政策;租赁单层的,原则上租金享受“一免一减半”。配套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一签,按层承租的,租金享受“一免两减半”优惠政策。租赁企业年度纳税总额低于标准租金总额的(不足一年的按照月份比例计算,下同),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3.入园企业投产后每千平方米开票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且每千平方米税收原则上不低于标准租金(不足一年的按照月份比例计算);达不到此标准,不享受入园减免租金的优惠政策。

4.企业购置整层厂房的,企业实际缴纳租金的50℅,作为发展扶持资金奖励给购置企业;企业购置整栋厂房的,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作为发展扶持资金奖励给购置企业。

5.入驻企业第一次租赁期内,第四、第五年的年平均纳税额度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在下一次租赁合同续约中可继续享受一定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6.厂房租赁标准第一层每平方米12元/月,第二层每平方米9元/月,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7元/月;办公楼1至6层租赁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租售工业厂房与配套用房的入驻企业需与开发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并在入驻前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作为定金,租金每半年一缴,实行先缴后租。配套宿舍用房租赁参照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办理。

7凡入驻企业须经县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签订正式入园协议。入驻企业除了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还可享受政和县政府颁布的《政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优惠。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激励对象为政和县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

来源: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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