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黑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10:20:44 阅读量: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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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金融招商对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增强金融供给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更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更高效的金融服务、更有吸引力的金融招商政策助力各类产业项目在我市落地生根,推动我市“十四五”时期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主体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1.新设立、新迁入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市、县(市、区)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00万元。

2.新设立、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市、县(市、区)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0万元。

3.鼓励我市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市、县(市、区)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2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4.鼓励我市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对实现并购重组外埠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市、县(市、区)财政按并购交易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类机构。

5.新设立、新迁入我市和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市、县(市、区)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6.新设立、新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市、县(市、区)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三)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

7.外埠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市、县(市、区)财政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市、县(市、区)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9.对外埠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市、县(市、区)财政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50万元。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10.新设立、新迁入我市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00万元。

(五)境外金融机构及资本。

11.鼓励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金融机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同等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对俄结算专营机构,参照引进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给予同等奖补;鼓励设立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公司、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境内同类型企业或机构给予同等奖补。

(六)引进金融主体购房政策。

12.由外埠资本新设立、新迁入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市、县(市、区)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外埠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分支机构,在我市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市、县(市、区)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新设立、新迁入我市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分支机构奖补政策执行。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强化金融助振兴贡献激励

13.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对主板上市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14.设立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聚焦政府引导、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细化细分基金设置,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降低返投比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在基金约定的返投比例外,对我市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市、县(市、区)财政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叠加奖励最高1000万元。

15.鼓励我市企业通过积极参股国家级基金,深化与央企和国内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作,撬动域外基金投资我市,对我市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市、县(市、区)财政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叠加奖励最高1000万元。

16.我市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埠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市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市、县(市、区)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250万元。

17.对吸引险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市、县(市、区)财政按险资投资额的0.05%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250万元。

三、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18.支持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与我市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其在我市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7.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万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有偿智力服务。

19.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实施大学生实习补助项目,每年吸引知名高校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给予一定的实习补贴。选派我市金融管理部门干部到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学习锻炼。加大市直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干部到县(市、区)交流任职力度。协调中央驻我市金融管理部门推荐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统筹做好培养锻炼、交流使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20.强化市县协同,确保政策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和金融招商重点,于2022年3月前参照制定本地金融招商政策措施。涉及市、县(市、区)共同奖补的政策,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执行,确保金融招商政策协同联动、有效落实。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从市级招商引资政策激励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

21.提升政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在金融机构注册设立、金融牌照申请、投融资合作、业务创新拓展等方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开通“绿色通道”。

22.推动司法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成立黑河市金融司法协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建立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招商领域涉法涉诉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理,打造良好的金融招商法治环境。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恶意套取政策的,取消扶持政策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期内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和我市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凡我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在不与本政策措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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