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松滋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27 14:30:53 阅读量: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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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投资和服务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松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松滋市情,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第二章 自建厂房项目政策

第二条 准入门槛。落户松滋经济开发区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6000万元,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三年后(即第四年起)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化工入园项目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3年后(即第四年起)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精细化工项目不低于0.6); 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建设工期不超过18个月。部分有特殊安全间距要求的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执行。原则上低于30亩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低于30亩的工业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政策。

(一)合同签订后30日内企业按1.5万元/亩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项目用地场地平整一般由企业自主负责。由园区集中统一实施场地平整的项目,场平费用由落户企业分摊。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且实际投资强度高于(含等于)200万元/亩的非化工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的标准给予奖励;实际投资强度高于(含等于)150万元/亩低于200 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4%的标准给予奖励;实际投资强度高于(含等于)100万元/亩低于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的标准给予奖励(以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核算实际固投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且实际投资强度高于(含等于)200万元/亩的化工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的标准给予奖励(以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核算实际固投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上述奖励资金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兑付。其中,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项目主体工程桩基础出正负零)后,按规划许可证证载计容面积50元/平方米预兑现奖励;在项目投产后,经相关部门审计验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剩余奖励。

第五条 地方新增财力奖励。

非化工类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 奖励给企业,后两年50%奖励给企业;化工类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基础配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为项目保障“七通”, 即通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光纤、通天然气、通热力管道,均到达项目选址红线处。电力专线建设和自建长江取水口不在此之列。

第三章 扩能奖励

第七条 对已落户达产工业企业,新增用地扩能投资的,根据新增实际投资强度,按照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4%~6%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既有土地上技改扩能的,给予技改政策奖励。

第四章 重资产招商项目政策

第八条 入园条件。鼓励机械装备、光学电子类及相关项目, 采用租赁、先租后买等方式,进入我市机械电子产业园。机械装备类企业入园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北区钢构厂房承租面积不低于5000㎡,南区钢构厂房整体承租。光学电子类企业入园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多层厂房须以层为单位承租,承租面积不低于1700㎡。(注:承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九条 租金政策。为进一步营造良好投资和服务环境,结合松滋市情采用市场化运营,多层厂房第一层每月10元/㎡、第二层每月9元/㎡、第三层每月8元/㎡,钢构厂房每月13元/㎡,宿舍每月8元/㎡。入园机械类企业自厂房交付租赁之日起,投产后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0元/㎡,第四年、第五年起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200元/㎡的;入园光学电子类企业自厂房交付租赁之日起,投产后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200元/㎡,第四年、第五年起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300元/㎡的,前三年企业每年所缴纳的厂房租金, 由市财政在次年一季度予以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50%予以奖励;税收提前完成约定额度的,完成之日10天内奖励到位。

第十条 厂房购买。入园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购买厂房。自厂房交付租赁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不动产价格按照综合测算成本价执行,并按照实际购买资产投资总额5%的标准享受厂房购买奖。5年后购买的,不动产价格按照综合测算成本价,并按购买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财务成本,另按照实际购买资产投资总额5%的标准享受厂房购买奖。购买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由市财政将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其他补贴。龙头企业、细分行业隐形冠军、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央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前十强等企业投资的光学电子类项目,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补贴、装修补贴、 搬迁补贴。

(一)设备补贴。企业从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全面投产期间,一次性投资新购置生产、测试设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投资新购置生产、测试设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贴;投资新购置生产、测试设备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二)装修补贴。对需要装修净化车间的入园企业,按照净化车间装修级别标准给予补贴:十万级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万级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千级及以上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

(三)搬迁补贴。对从松滋市外搬迁入园企业,对重要生产设备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在城东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的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要求“量身订制”厂房,企业参与厂房的规划设计、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工程决算等,共同锁定建设成本。企业须按建设成本的10%缴纳项目保证金(可冲抵回购款),并在厂房交付之日起5年内按照建设成本完成回购。回购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由市财政将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租赁园区其他厂房项目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自建厂房准入门槛、项目类型不符合重资产招商入园条件的中小项目,租赁园区其他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投产后3年内,年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年度,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以补贴租金。 

第六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五条 以下类型的项目,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上市公司、央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前10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等“九类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三)总部经济类型项目。

第十六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品牌旅游项目、社会事业类项目等补短板的非工业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规费减免。对全市重大工业项目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收费和基金)依法予以减免;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清单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由政府集中购买,向企业免费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成立产业基金,对新引进的优质工业项目,可提供产业基金支持。

第十九条 高管个税奖励。新引进的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限定3人以内、须在松滋缴纳社保)在松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对企业给予100%奖励。

 第二十条 营造良好亲商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年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者,可享受以下待遇:应邀参加本地重大庆典活动;可通过有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我市停产半停产企业、停建半停建项目等存量资产进行收购、重组的二次工业招商项目,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由市财政将松滋本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在招商引资投资合同中具体约定。企业在具备政策兑现条件时,向松滋市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松滋市招商服务中心统筹协调经济开发区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科经、政务服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兑现。

第二十三条 企业须将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全部奖励、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环保、技改和设备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市招商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已签订的投资合同继续按原合同执行。

来源:松滋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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