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旗对外开放和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从旗外引进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对我旗现有企业进行重组并扩大再生产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 奖励引资者范国。本办法所称引资者,是指介绍外地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第四条 引资成功标准。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在我旗完成工商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并且项目竣工投产。
第五条 奖金来源。旗财政局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奖励标准。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3000万人民币项目(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人民币项目(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3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资者资格审定。每年11月份对需要奖励的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定。落户我旗项目引资者资格,由旗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每个项目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资者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第八条 奖励申报流程。每年11月末,由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向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书面申报,由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统一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申报引资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符合《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2019〕34号)规定奖励范围的项目,按照《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2019〕3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日印发的《克什克腾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克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