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优质都市食品生产企业落户霸州,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加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保障,推进产业集群生态文明建设,打造霸州都市食品产业集群品牌形象,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霸州都市食品产业依托霸州良好的区位优势和京津雄高端健康需求,致力于打造环京食品产业转移首选地和中国品牌食品产业高地,以强链、延链、补链为主要招商方向,重点引入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中华老字号等目标企业,逐步形成都市食品产业集群,同时引导食品产业向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产业高端发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上都市食品产业高端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综合配套用地容积率依据现行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新编制的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自项目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供地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建设周期起始日期。
第二章 资源保障
第三条 对符合都市食品产业定位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第四条 对入驻霸州都市食品产业园休闲食品产业港的企业,根据项目投资及税收贡献,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期。
第五条 鼓励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市域内现有闲置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内、外资项目优先争列省重点项目;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优先争列市重点项目,建立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
第七条 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对产业集群进行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
第三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列入本年度省、廊坊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由我市无偿奖励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标准:省重点项目奖励当年用地需求全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廊坊市重点项目奖励当年用地需求20%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
第九条 对新上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对新上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度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食品产业类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对市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
第十一条 对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二条 对优质都市食品企业,市政府将给予融资担保支持。
第十三条 引入权威食品检测及认证机构,为入园企业免费举办食品安全法、行业规范、体系认证等内容相关培训,在园区建立食品检测平台,确保食品安全。对入驻霸州的食品检测及认证机构,根据对当地企业服务贡献,给予1-5年的免租期。对获得美国FDA认证、HACCP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申请认证的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与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搭建产学研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助推企业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新建的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园区统一包装打造“霸州都市食品”品牌,统一组织园区企业参加行业展会,扩大霸州都市食品产业影响力,拓宽企业市场销售渠道。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园区企业交流活动,搭建企业合作平台。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局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员工健康证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缩短预约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企业早日投产达效。
第十七条 由霸州经济开发区和园区平台公司投资服务部门为企业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提供全程服务,协助企业处理与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1.投资代办服务。全程协助办理企业入驻园区后的工商注册、立项、环评、建设及消防等手续。2.物流服务。与专业物流公司合作,搭建全球直采、冷链配送、仓储运输等专业物流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基于供应链的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3.生活服务。协助企业办理职工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居住证,协助解决高管公寓和员工公寓等生活配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落户我市的食品行业世界500强、中国驰名商标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以财政奖励的形式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如与霸州市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坚持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奖励累计总体不超过当年企业市本级财政贡献。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政府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霸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