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洼地,吸引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参照《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优惠政策
(一)自本优惠政策出台后,在我县新签约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矿业经济及“两高”项目除外),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补贴。投资额在5000万(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贴,投资额在1亿元—10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补贴,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的补贴。
(二)由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工信和科技局(园区外企业)配合,聘请中介机构依企业提供的合法的财务凭证和有效资产,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评估,企业完成投资额且达到投资强度后一次性予以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每年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工业园区本级税收年度增量的50%、争取上级各类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产业扶持资金、新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县级财力,可全部纳入资金池,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资金进行补充。
(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成功引联重组县内“僵尸企业”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两高”项目除外),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按50%扶持企业发展。
(五)入驻园区的项目,县政府负责将输电线路、输水(给排水)管道、道路修建至项目区外红线处;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负责项目生产厂区“五通一平”。
(六)对于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两高”项目除外),在企业投产后,给予企业10名高管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奖励给个人,后两年按50%奖励给个人。
二、三产项目优惠政策及总部经济政策
物流企业投资项目补贴政策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3号)执行;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发〔2021〕8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20〕20号)执行。
文化、教育、旅游及田园综合体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就项目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县外企业来我县设立总部(“两高”项目除外),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该企业实现税收形成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80%,列入下年财政预算,奖励给企业。
三、招商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招商引资,鼓励我县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对成功引资者按照《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字〔2019〕3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嘉奖、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四、项目服务政策
(一)实行“项目管家”服务制度。来我县投资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的要求,形成项目管家+企业+相关部门的“1+1+N”项目管家服务机制,为项目提供从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产、运营的全方位管理、保姆式服务的工作机制,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二)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挂牌服务,保障环境优化,促进服务到位,为企业正常生产保驾护航。
(三)人社部门对企业招工提供无偿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投资方在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四)为外地投资规模企业法人办理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卡,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尽可能在公、检、法、司各环节简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原宁政办发〔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宁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