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

来源:甘洛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发布时间:2022-01-11 12:10:44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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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的通知》(凉委办发〔2021〕20号)精神和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州委加快构建“4+1”现代工业、“4+4”现代服务业和“10+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深入实施“一中心、四走廊”战略部署,全面提升甘洛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合作水平,在全面执行全国、全省、全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在甘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工业制造、新材料、清洁能源、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绿色产业项目。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的激励项目为: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产业项目;单期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服务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 对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上市企业,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工业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需求较大的项目,在已报批用地内优先安排,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进行调剂。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只增加容积率的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物流用地:对于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不含商业用途)。

第六条 文化旅游用地:

(一)对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硬化和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不涉及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可不按永久性建设用地报征。

(二)在县城规划区外投资的文旅产业用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部分修改或调整等方式,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项目用地综合土地市场情况、产业政策和土地整理成本等因素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实施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农业用地:对符合县域规划,优先保障设施农用地供应,协助转包租用生产用地,用地租金按照300元/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60万。

第三章 生产、办公房支持政策

第八条 厂房支持政策:对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受企业委托,可由受益财政出资的国有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按照财政评审后企业规划设计的施工图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资产,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无息完成回购。

第九条 鼓励引进项目打捆集中高效使用土地,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多层厂房。对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验收用于生产的多层工业标准化厂房,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入驻由县国有平台企业修建的标准厂房,符合条件享受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前3年租金减半收取,对当年入驻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免收当年租金。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县内现有闲置资产进行盘活,由财政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1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从实际投运之日起前3年,由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经费支持。后2年,由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重点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由财政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甘洛新注册设立的企业和现有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下限执行。符合缓征、减征、免征的收费项目,由缴款义务人向收费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在本县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由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经费支持。在甘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用于支持企业在甘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注册地迁往甘洛的总部奖励。甘洛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甘洛并纳税的,或县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甘洛注册并纳税的,前3年由财政分别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经费支持。以后年度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企业办公总部与注册总部之间的往来行政成本补助。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由财政连续3年根据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引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发展

(一)对新创建旅游度假区的投资企业,自获得批文起,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州级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投资创建新评定达标的A级旅游景区,自获得批文起,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A级100万元、4A级50万元、3A级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旅游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由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依法开发文化旅游。支持旧厂区、旧村落、旧街道改造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街区)、旅游景区,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投资改造,由财政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1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引导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一)对企业投资建设并创建国家、省、州级现代农(林)园区的,按国家、省、州级奖补资金全额奖补投资创建企业,下达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投资创建企业使用。

(二)支持、配合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企业投资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在投资合同中可以约定,待企业投产且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产值、税收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受益财政可分年度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县地方财政土地净收益。

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承兑汇票贴现贴息、税金贷(税易贷)、园保贷、商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助推企业获得信贷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甘洛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新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给予6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

第六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畅通电网建设投资渠道,保障电能质量合格以及电网供电能力;支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生产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提供“五通一平”建设条件。“五通”指道路、给水、排水、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供电设施通到投资分界点。“一平”指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属物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由政务中心实行“全程化代办”服务。

第七章 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落户的企业在甘洛创立创建或迁入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在甘正常运行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州级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行业领先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国家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约定时间建成投产的,前3年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由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提升职工技能的在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在岗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并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课时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对不同工种、等级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政府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对企业一线职工组织开展技师培训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学时,在实施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学员资格、师资情况等报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合格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6000-10000元/人的培训补贴(资金渠道在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企业在岗参保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分别给予2000、3000、4000元/人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十条 来甘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幼儿园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意愿安排相关学校接收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各医院要为高层次人才开辟保健、体检、医疗等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根据配偶意愿随调,协助解决随调问题。

第八章 协调机制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县重点项目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审,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原则上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合同均要约定不得以本协议进行非法集资。合同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州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三十五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负责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工业园区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的激励政策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的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审核批准后,第二季度兑付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甘洛设立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 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三十九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后施行,试行1年。

来源:甘洛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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