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产业投资环境,增强涉农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文山市农业农村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文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市招商引资部门备案的企业,新投资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农项目。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种植业扶持奖励政策
1.对投资高原特色种植业的企业(烤烟除外),流转土地规模达300亩以上2000亩以下且年亩产值达5000元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市人民政府给予每年每亩土地流转费20%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企业自主流转规模达2000亩以上且年亩产值达5000元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2.投资者在文山市境内投资项目规模达到本政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新建种植大棚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新建温室钢架结构大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州级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基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基地认定程序按照《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执行。同一经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多个层次产业基地认证的,按照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若获得省、州相关项目补贴及相同类别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3.新型经营主体每年对外销售蔬菜、水果订单达1000吨以上的,履行率达80%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带动农户种植高端水稻、水果、辣椒、有机蔬菜等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养殖业扶持奖励政策
1.对投资高原特色养殖业的企业,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等要求进行标准化养殖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肥猪出栏:年出栏肥猪达300头以上(含300头)的,每出栏1头奖励50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母猪饲养: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含50头)的,每头奖励200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肉用牲畜出栏:年出栏肉牛(马、骡、毛驴)50头(匹)以上(含50头、匹)的,每出栏1头(匹)奖励200元;能繁母畜常年存栏20头(匹)以上(含20头、匹)的,每头(匹)奖励1000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奶牛饲养:每头奶牛年产奶5吨以上,奶牛常年存栏20头以上(含20头)的,每头奖励500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山羊养殖:饲养山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含100只)的,每出栏1只奖励100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蛋禽饲养:蛋禽(鸡、鸭、鹅)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含5000羽)的,每只奖励5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肉禽养殖:肉禽(鸡、鸭、鹅)年出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的,每出栏1羽奖励1元,每个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协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流水养鱼:养殖面积10亩以上。年亩产3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亩产5吨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水产健康养殖:开展尾水达标排放,养殖面积20亩以上。年产水产品达20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产水产品达50吨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养殖面积10亩以上,年亩产虾400公斤的,奖励10万元。
池塘养鱼:养殖面积20亩以上,年亩产800公斤的,奖励5万元。
大水面生态养鱼:养殖面积50亩以上,年亩产300公斤的,奖励5万元。
稻鱼综合种养:养殖面积20亩以上,年亩产300公斤的,奖励10万元。
传统稻田养鱼: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年亩产100公斤的,奖励5万元。
2.对组织本市畜禽及其产品外销的企业,年外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每年奖励5万元;年外销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用地扶持政策
1.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农产品精深加工厂、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无害化处理体系等经济实体及农业项目等。凡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农企业,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优先解决建设用地。
2.固定资产投资大于5000万元(含土地成本),且亩均投资强度高于2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享受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综合确定的出让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
3.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手续,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批权在本市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属上级的,按上级规定时限办理,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六条 基础设施扶持政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涉农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基础设施(用水、用电、道路、用气、通讯、场地平整、厂房建设等)项目扶持。具体扶持额度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在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和体现。政府已经完成“六通一平”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该政策。供电、供水部门优先安排涉农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因生产需要用电增容的,供电部门优先增容。
第七条 冷库建设奖励政策:对建设冷库库容达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库容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库容5000吨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已获得上级或者其他项目扶持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 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对当年新认定、当年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省级、州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本政策已经奖励过的同一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品牌创建奖励政策:对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对每个新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同一产品不得重复奖励。对获得省、州“十大名品”表彰的新型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云南省“10强企业”表彰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云南省“20佳创新企业”表彰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若省、州有相同类别的奖励,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对用农作物秸秆造肥且年利用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的农业生产企业购买秸秆还田的翻转犁、免耕播种机等专用农机具进行补贴,单机(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机(具)总额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如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用秸秆压块用作燃料,且年产量在10000吨以上的企业,每年每销售1吨给予50元的补助;对用农作物秸秆造肥,且年使用秸秆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每吨给予以50元补助;对使用农作物秸秆做基质,且年使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食用菌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秸秆补助80元;对使用农作物秸秆加工为饲料,且年消耗秸秆5000吨以上的企业,每使用1吨秸秆补助50元。
第十一条 其它奖励政策:
1.在文山市境内创办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企业按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凡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如粮油生产、万寿菊、水果、中药材、蔬菜、畜牧养殖等),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可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产业,市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对投资者的项目建设给予扶持,对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农机具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对符合省政府乡村振兴要求申请产业基金支持的,市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成立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办理时效进行督查,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能特点建立投资者联系卡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投资经营主体反映和投诉的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简化户籍入户管理程序。凡在我市投资兴办涉农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投资者(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乡(镇)入户;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有关户籍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投资文山市的涉农项目,同类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州及本优惠政策分别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引进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的,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另行商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本政策中表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文山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