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清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清投资建设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健康养老、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新型生活性服务业等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以及环保、安全,能够增强县域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的清涧县传统特色种养殖及深加工项目、文旅产业项目,包括东西部协作产业发展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含BOT、PPP)、融资代建类、捐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棚改区类、土地综合开发类、房地产类项目除外。对重大项目、优质项目落户我县,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二、优惠奖励
(一)投资奖励政策。对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奖励。对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奖励;对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奖励;对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奖励;对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外商投资政策。对外商在清涧设立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每年的新项目(资源开采类、房地产、金融业项目除外),5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其年投资金额的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2000万元人民币。
(三)用地优惠政策。对适用本办法的招商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供地价格由县资源规划部门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认定,土地出让底价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政府认定的特殊投资类项目,按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种植项目、养殖项目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四)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对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生产用水、电、气等一定的价格奖补。苏陕协作项目,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按照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平方米的要求,经认定后自投产当年起给予前3年100%租金补贴,3年后给予50%租金补贴。对于“一事一议”项目,可由县上代建部分或全部厂房。
(五)物流费用补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六)经营贡献奖励。对按合同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5年内上缴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超出清涧县累计支持项目奖补总额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超出部分等额的奖励,同时可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8名)实缴个人所得税最高100%的等额奖励。对于“一事一议”项目,经营贡献奖励额度可不限于企业上缴主要税种。对劳动密集型社区工厂,给予税收县级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对于农业产业和轻工类等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设备采购总额40%的奖补。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新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七)产业协作奖励。凡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项目,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等额奖励。对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分享部分30%的等额奖励(其中15%奖励引进配套项目的企业,15%奖励新引进的配套协作项目)。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组并购扶持。县内外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县内符合本政策的产业项目,股权不低于51%的,可给予投资方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等额补贴。自完成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后企业上年度缴纳主要税种为基数,前3年可给予重组并购后缴纳主要税种超出部分的等额补贴。对重组并购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企业,从重组并购的次年起,可给予前3年缴纳主要税种的等额补贴。
(九)壮大农业产业。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政策,主要奖补种苗、种子、菌种、菌棒(袋)、化肥、农药、地膜、农机具等。
(十)支持科技创新。对在园区内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科研流动站、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基地,以及专业研发团队和个人带着资金、项目和科研成果在园区创新创业的,对经济效益明显、取得科技创新成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十一)“飞地项目”支持。鼓励承接市外或市内县市区(市直园区)间飞地项目转移,“飞地项目”主要税种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分享部分扣除给予企业优惠政策支出后,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照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各项收益比例,其中“飞地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主要税种市本级分享部分全部返还“飞入地”财政,“飞地项目”收益应与减排任务、用地和能耗指标挂钩。国家鼓励支持的资源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飞地项目除外。
(十二)招商中介奖励。中介身份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独立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不含各级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项目引进前,与投资方、落户方和相关招商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委托或代理招商协议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认定为中介。
中介为自然人的,只给予信息费奖励;中介为法人机构的,同时给予其他符合条件的奖励。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兑付。
1、信息费奖励。促成投资方和落户方成功签订合同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信息费1~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农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2‰进行奖励;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进行奖励。
2、项目落地奖励。引进项目落地建设后,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奖励。引进内资农业及农业加工类(含市场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社会服务类项目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引进内资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内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以上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引入世界企业500强(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投资的,分别追加1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奖励10万元)。
4、专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与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合同,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十三)其他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支持等按照市内相关政策执行。
三、政策兑现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县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二)项目业主向县政府或县工园区管委会提出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县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投资合同情况审核后送县招委会办公室;未与县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但符合奖励(补贴)政策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直接向县招委会办公室提出奖补申请。以上申请经县招委会认定后,申请财政资金统一向项目业主兑现奖励(补贴)政策。
(三)新引入项目和企业同时满足本规定和中省市及县其他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四)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当年签约当年建成的项目优先享受本政策。
(五)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持自营部分。
(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执行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二)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本政策由县招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